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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帖】越南將退還離開越境外籍人士採購貨品加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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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隆 發表於 2012-1-31 19:1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越南政府公告自本(2012)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對於離開越境外籍人士退還採購貨品加值稅進行試辦


日期:2012年1月30日;

文號 : 045

商情本文:

越南總理頃簽發決定,規定自本(2012)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對於離開越境外籍人士退還採購貨品加值稅進行之試辦,其中適用前列退還加值稅的離境之外籍人士,包括持非屬越南政府核發之護照的人士,及非屬駕駛飛機離開越境的機組人員。獲退還加值稅之在越南採購的貨品,應符合下列規定的4項條件:

一、 屬於適用加值稅而獲准攜帶上飛機(涉及安全問題)之非二手的貨品項目;

二、 非屬越南公告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的項目;

三、 具備採購貨品的發票暨退稅申請單,應屬於自外籍人士離境起的30天期內簽發。

四、 於單一家商店日內採購貨品發票暨退稅申請單所列金額至少為200萬越盾(目前官價滙率1美元兌換20,838越盾)以上者。

另適用前列退還加值稅的貨品出售之經營單位(商店),應係依據越南法律規定成立及營運的單位,且經營屬於退還加值稅的貨品項目;具備在河內及志明市的經營地點,或於旅程中抵達之經營手工藝品的農村產業中心;依法規定執行會計賬冊制度;以扣除方式申報及繳交加值稅;獲得越南財政部核准參與執行退還加值稅之試辦單位。

本案所退還貨品採購加值稅的金額,並非退還已繳交的全部稅額,而須扣除辦理退稅代理商服務費(占退稅總額最多為15%)後所剩的稅額為之。退還的稅額幣別為越盾,對於有需求退還外滙,可依據兌換當時央行公告的滙率計算。


http://tecohcm.org.vn/business-news-detail/6/2124
有緣千里來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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