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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公告非關稅區運作準則,並規定自本(2009)年9月15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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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隆 發表於 2009-8-5 11:0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日期:2009年8月4日(越南政府網頁2009.8.4)

商情本文:

越南政府總理頃發布第100/2009/QD- TTg號函,公告經濟區及關口經濟區所屬非關稅區運作準則,並規定自本(2009)年9月15日起開始實施,該公告不適用於非關稅區型態的加工出口區、加工外銷廠商、保稅倉庫、關外倉庫、LAO BAO貿易經濟特區及吊橋經濟特區(CAU TREO)。

前列100/2009號公告規定非關稅區與國內市場進行貨品之買賣及交換,依越南關稅法及進出口關稅法規定,獲視為貨品進出口之交易關係。非關稅區內廠商可向國內市場採購文具、糧食及消費品,為其公司辦公室日常管理作業及所屬人員提供服務,並可選擇對前列貨品有否執行報關進出口之作業。進出非關稅區的貨品,均須接受海關之監督及查驗,對輸入非關稅區作為陳列、展示、置放於倉庫及場地貨品之數量及時間,不予設限。

除越南政府公告禁止進出口貨品清單項目外,在非關稅區內營運的對象,可從事貨品之進出口活動,另有關在非關稅區暫進後復運出口、轉口、加工及過境的貨品,均須依現行規定辦理。對於從事轉口經營方式的貨品,僅適用於與海港有相連接的非關稅區。

另亦規定非關稅區內無常駐或暫住的居民,而非關稅區內廠商人員因公需在公司暫住過夜處業務者,則不在此限,惟須取得經濟區或關口經濟區管理局之核准。此外,僅准任職非關稅區內廠商的人員、合夥人及邀請訪賓出入非關稅區,而國內外旅客及觀光客,僅可進入非關稅區以參與貨品推廣、買賣及展覽之活動。

http://www.tecohcm.org.vn/economic.php?id=225&cid=6
有緣千里來相會~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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