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結婚登記.太太還沒來台灣....是否問台辦處看看.他們應該比較懂程序 以下是網路搜尋到的資訊 =================== 外籍婚姻如何辦理離婚? 異國婚姻、外籍婚姻離婚又可分為在國內辦理與國外辦理兩種: 1、國內辦理: 手續如一般國人辦理離婚相同,寫好離婚協議書,找2位證人簽 名蓋章,雙方當事人協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即可,外國 配偶將兩願離婚協議書及戶籍騰本離婚登記之資料,翻譯成當地之譯文後,經法院或民間公證處公證,帶回本國之戶籍登記即可。 2、在國外欲辦理離婚: 又可分為協議離婚跟判決離婚,將協議離婚後或判決離婚書及確定證明書翻譯成中文,向我國駐外單位(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辦理驗證,將該等書證帶回台灣配偶戶籍所在地辦理離婚登記即可。 若離婚之一方人在國外或大陸不克前往,如何登記 ? 離婚協議書寫好寄到國外或大陸給另一方簽名,經過大陸公證處公證另作一份委託書(國外稱為授權書),公證後兩份資料(經公證之離婚協議書、委託書)寄回台灣後.台灣之一方再和另一方所委託之代理人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即可。 http://www.tw-angel.com.tw/law_divorce/06.html ======= 與非大陸之外籍配偶離婚 國外離婚: *當事人雙方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外籍配偶提居留證或護照)、印章(簽名)。 *本國人與外籍配偶離婚者,外籍配偶應附離婚同意書。 *戶籍法第36條:「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判決離婚確定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國外離婚者,書約及譯本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協議離婚經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以行為地法所規定生效之日期為離婚日期,可由單方申請離婚登記。未加註「符合行為地法」者,以離婚登記日期為生效日期,應由雙方申請離婚登記。 申請人一方在國外,應出具委任書,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後,委託他方或第三人申請。經外國法院判決離婚,應持憑確定判決書(由當事人提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後,可單方申請離婚登記。如係外文者並翻譯為中文,經駐外單位認證或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驗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或委託書亦應經駐外使館處驗證。 離婚登記(經法院判決確定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http://www.tw-angel.com.tw/law_divorce/16.html ======= |
小隆 發表於 2017-9-29 20:23 謝謝喔!雖然事情還沒有定案... 不過最簡單的好像是到法院訴請離婚 但時間比較久些 |
戴先生 發表於 2017-9-29 20:30 請問您跟太太是自己認識的?還是透過仲介? |
昨日友人說 I8+IX 也差不多=6萬 |
部分不良越南女,心術不正,好的不學,還沒到台灣就開始嘞索~唉~聽到越來越讓人痛心~覺得法院訴請離婚比較省~ |
小隆 發表於 2017-9-29 21:30 是私人仲介,但他只會表示是你們夫妻吵架不關我事 當初也沒想過現在越女這麼容易反悔 (金額已全給)金飾也在老婆那邊 原本金飾要拿回台灣,但老婆不讓帶回 (越南女性大女人主義很重) 也算是學了一課,以後再結婚金飾用租的就好 結婚前協議好讓她去台灣工作賺錢給父母 但老婆感覺只想從老公身上拿錢比較快 因為越女覺得這是身為老公的責任,老公就必須給錢 (上個月去越南才給過1萬多台幣) |
以前的越娘.不管如何都還會忍到來台灣後.視情況看跑不跑... 現在有些越娘的耐性就差得多了 |
本帖最後由 虯髯客 於 2017-9-30 14:55 編輯 今非昔比囉,好運娶到越妻的台灣越婿, 要好好珍惜枕邊人喔, 以前的仲介契約敢跟你簽訂「跑一個賠一個」條款, 現在環境情勢不同了,仲介契約應該已經不敢納入這種條款了, 否則,照目前這種態勢,仲介賺的都不夠賠囉, 所以我們當年大夥都是順利平安地把老婆請到台灣, 老婆入台前反悔或落跑者極少, 如果會落跑的話也都是來台,仲介保證期過後才跑的, 不過如果以「使用期」平均下來算的話, 入台後被落跑,好像虧的比較少喔。 結果人算不如天算,最後我才明白, 用得越久其實虧得越多! |
虯髯客 發表於 2017-9-30 14:45 高雄阿東的例子是賠一半 一切終於結束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