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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帖] 無婚姻關係外籍母親如何留臺照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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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隆 發表於 2018-3-10 15:4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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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婚姻關係外籍母親如何留臺照顧子女 內政部將再彙整意見研議妥適因應方案

發布機關: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發布日期:2018/3/9

107年3月5日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召開第17次委員會議時,出席委員提出臨時動議並舉例5名個案樣態,希望內政部可以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讓外籍生母可以不受「婚姻」狀態或「幼依長」原則的限制,以協助外籍母親留臺照顧子女確保家庭團聚權。行政院賴院長聆聽內政部移民署說明意見後指示,就無婚姻關係之外籍母親如何留臺照顧子女的困境,由內政部再行研議解決。

內政部移民署說明,委員所舉的案例中,外籍配偶在離婚後有約定共同監護子女,或單獨由母親監護,但生母在離境後發生居留證過期情形,無法申辦居留簽證僅能以停留簽證入境,造成家庭團聚困擾,對於這種樣態已經納入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6項的修正草案中,增列曾經在臺合法居留且取得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對其有撫育事實或會面交往的外籍配偶,可以先取得外交部核發停留簽證入境後,再向內政部移民署申居留證。至於外籍配偶育有未成年親生子女,但未曾在臺居留,又遇到先生死亡,面臨無法申請在臺居留照顧子女困境的樣態,移民署將再增修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便使她們可以在臺居留,進而永久居留,安心在臺生活。移民署表示,這三種樣態的處理方式,已經不受幼依長的限制,同時也將依院長指示,在入出國及移民法未完成修正前,得依個案情形專案辦理。

內政部移民署也進一步說明,另外兩件涉及婚姻狀態限制的個案樣態比較複雜,尚須考量外籍生母取得監護權的方式(雙方約定、法院判決)、經濟照顧能力(工作權)、生父母之間有無不當對價(女方被威脅)及國籍衡平(陸籍生母)等因素,移民署將依院長指示蒐集各方意見再加以評估後,提出妥適因應方案。
內政部移民署強調,基於兒童最佳利益、性別主流化及家庭團聚權等國際公約精神,已逐步檢討調整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朝向更人性化的修法以符合各界期待,希望社會各界多予支持儘速通過,落實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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