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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To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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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談問題] 面談不通過...不能重新登記下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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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Touo 發表於 2018-4-25 00:03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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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上面的文件是我老婆拿到的...
而我尚未收到任何公文...
我可以做異議書方面的回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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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成出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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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p1113426 發表於 2018-4-25 01:27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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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越婿召募中
本帖最後由 bp1113426 於 2018-4-25 01:29 編輯

版主   
請你告訴老婆..
拿通知書去問北辦...可否再一次申請面談
然後再告訴你

若不行....飛去越南  把老婆弄懷孕  拿證明書
叫小孩出來說話

很多人都教你方法了   祝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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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林新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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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in 發表於 2018-4-25 04:55 | 顯示全部樓層
提醒您網路詐騙多,凡事勿過於心急,心急易讓有心人士有機可趁!網路上更勿輕信網友之言,以防遭受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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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Gain 於 2018-4-25 05:15 編輯

對重要事實陳述不一........看來您少說了最關鍵的問題了。

參考tom兄 http://www.seeviet.net/bbs/forum ... ;extra=&page=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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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隆 發表於 2018-4-25 09:01 | 顯示全部樓層
提醒您網路詐騙多,凡事勿過於心急,心急易讓有心人士有機可趁!網路上更勿輕信網友之言,以防遭受詐騙。
樓主可從 tom兄文章的 69樓 開始看到最後.如何爭取再次面談的機會

有緣千里來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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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3
 樓主| Touo 發表於 2018-4-25 09:24 | 顯示全部樓層
提醒您網路詐騙多,凡事勿過於心急,心急易讓有心人士有機可趁!網路上更勿輕信網友之言,以防遭受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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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陳情書或異議書是要交寄給那個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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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隆 發表於 2018-4-25 09:35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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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uo 發表於 2018-4-25 09:24
請問陳情書或異議書是要交寄給那個地方?



剛看一個訴願駁回的案例
我想樓主跟太太間的回答.一定落差很大才會被拒件......先仔細看看上面tom兄的文章.是如何爭取再次面談的機會吧

......

二、        查越南籍訴願人以與國人陳仁宗結婚,欲來臺依親為由,申請居留簽證,陳仁宗並以同一事由申請結婚文件證明。駐胡志明市辦事處考量其申請目的均為使訴願人來臺,爰合一處理,併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3項規定實施面談,資為審核判斷文件證明及簽證申請案件之基礎。訴願人與陳仁宗於106年12月18日接受面談結果,雙方就下列往來重要事實之陳述互有出入:
(一)男方在臺生活情形:男方稱其與父母、姐妹住屏東;女方稱男方與父母及1妹住臺南。
(二)女方在越生活情形:男方稱女方與父母及弟弟同住;女方稱伊與父母同住。
(三)首次見面情形:雙方均稱男方隨嫁臺多年鄰居阮君赴越,男方稱其於106年7月22日在阮君娘家與女方首次見面,雙方與阮君及阮君父母5人共進午餐;女方稱阮君106年8月22日打電話邀伊至家裏玩,並無要幫伊介紹男友,當日伊與男方首次見面,雙方與阮君、阮君父母及姐6人共進午餐。
(四)結婚宴客情形:雙方均稱於男方第1次到越期間結婚,男方稱雙方於106年7月24日結婚,在餐廳宴客5桌,其未給聘金,各給女方父母紅包新臺幣1萬元;女方稱雙方於106年8月24日結婚,在餐廳宴客6桌,聘金1千萬越盾,男方各給伊父母紅包新臺幣7千元。
(五)面談前一晚晚餐情形:雙方均稱男方面談此行於106年12月14日到越,男方稱雙方面談前一晚吃烤肉飯;女方稱雙方吃雞肉飯。
(六)面談當日早餐情形:男方稱雙方吃烤肉飯;女方稱伊吃疙瘩湯配豬肉,男方吃烤肉飯。
(七)男方支付生活費情形:男方稱其第1次給2個月生活費新臺幣1.2萬元及女方學中文費用新臺幣1萬元,第2次給4個月新臺幣2.4萬元;女方稱男方第1次給新臺幣2萬元,第2次給新臺幣2.2萬元及學中文費用500萬越盾,有經訴願人及陳仁宗簽名之面談紀錄影本及面談光碟附外交部卷可稽。
衡酌該等面談事項係屬雙方認識、結婚過程之重要往來事實,理應印象深刻,卻各為不同之陳述,已不合常情,其中面談前相處情形,為面談前甫發生之事,尤應印象鮮明,竟陳述迥異,更與常理未合。

....
=====
有緣千里來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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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隆 發表於 2018-4-25 09:42 | 顯示全部樓層
提醒您網路詐騙多,凡事勿過於心急,心急易讓有心人士有機可趁!網路上更勿輕信網友之言,以防遭受詐騙。
這一案例.來台工作12年才辦結婚.面談自然會嚴格

.......

二、        查訴願人為越南籍,曾來臺從事藍領工作,茲以與國人趙基宏結婚,欲來臺依親為由,申請居留簽證,趙基宏並以同一事由申請結婚文件證明。駐胡志明市辦事處考量其申請目的均為使訴願人來臺,爰合一處理,併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3項規定實施面談,資為審核判斷文件證明及簽證申請案件之基礎。該處人員於106年11月28日對訴願人及趙基宏進行面談結果,雙方均稱任職於同公司同一工廠,工作上有機會見面及交談,於105年5月2日參加員工旅遊進一步交往,惟就下列交往及結婚重要事實之陳述互有出入:
(一)105年員工旅遊時遊覽車座位安排情形:男方稱雙方坐同一輛車,第1天及第2天女方座位在前,車輛行進間雙方交談而產生感情,第3天同座位;女方稱雙方搭乘不同輛車。
(二)105年員工旅遊遊覽車到達飯店後拿行李情形:男方稱第1天幫女方拿行李到房間,並幫忙檢查設施有無問題,第2天因與女方住宿不同樓層,由女方自行拿行李;女方稱因搭不同輛車,所以其均自行拿行李到房間。
(三) 105年員工旅遊晚餐情形:男方稱第1天買鹽酥雞至訴願人房間吃晚餐,晚餐後男方回房休息,第2天雙方約好一起去賣場幫組長買東西,拿到組長房間與同事們一起吃宵夜;女方稱第1天一起吃晚餐,晚餐後雙方至飯店地下室超市買食物到組長房間聊天吃宵夜,第2天與同事一起用餐,晚餐後各自去spa、各自行動。
(四)105年員工旅遊後,雙方第1次出遊情形:雙方均稱男方開車帶女方去西子灣,惟男方稱係由女方打電話邀約,出遊結束後回楠梓區晚餐;女方稱係由男方打電話邀約,出遊結束後直接回宿舍,未共進晚餐。
(五)女方在臺至男方家次數:男方稱員工旅遊前女方未曾至其家,員工旅遊後女方曾去其家1至2次;女方稱員工旅遊後其曾去男方家3次。
(六)女方至男方家留宿情形:男方稱女方第1次留宿係農曆過年前(約12月28日),約1至2日,農曆年後偶爾放假時其會帶女方回家住一晚;女方稱其第1次留宿係農曆過年前(約12月28日),至初三才回宿舍,農曆年後去男方家2次只吃午餐未住宿。
(七)女方返越原因:男方稱女方有告知要返越,但未告知原因,其未多問;女方稱雙方同公司,男方知其返越之原因與日期。
(八)女方返越前一日見面情形:男方稱雙方未見面;女方稱雙方有見面且一起去拿結婚照。
(九)男方首次赴越結婚時女方接機情形:雙方均稱男方106年7月8日赴越,主要在女方家辦結婚宴客。惟男方稱女方與女方之子接機;女方稱其一人接機,有經趙基宏及訴願人簽名之面談紀錄影本及面談光碟附外交部卷可稽。

三、        衡酌上開面談事項係屬雙方共同經歷互動往來結婚過程之重要事實,理當印象深刻,卻陳述不一致,有悖常情。又依上開面談紀錄影本內容,訴願人於面談中自陳93年來臺工作,迄106年5月16日因母腳傷而提前返越照顧,在臺工作已屆12年上限不能再延期等語,旋雙方於女方返越後迅即在越辦理結婚登記,惟雙方面談中就共同經歷交往互動過程重要往來事實卻陳述殊異,不符常理,駐胡志明市辦事處合理懷疑訴願人擬透過男方協助藉結婚方式以遂再度來臺工作或居留目的之虞,質疑其婚姻真實性,尚非無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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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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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Gain 於 2018-4-25 10:04 編輯

比較諷刺的是tom兄折騰了這麼一大圈終於面談過關太太來台後
卻發現彼此不合適, 隨即與之離婚再去娶一個!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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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in 發表於 2018-4-25 04:55
對重要事實陳述不一........看來您少說了最關鍵的問題了。

參考tom兄 http://www.seeviet.net/bbs/forum.p ...

這個結果已經發生...
當初面談結束時就已經問過老婆了...
答案都與我的相同....
現在就兩個答案...
不是我老婆說謊...
就是說辦事處有問題...
我自然會朝向辦事處的問題...
要我不相信老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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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mao 發表於 2018-4-25 12:07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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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那一方有問題,面談都有錄音,錄影,還會給雙方簽文件確認面談回答資料。
只能申覆看看。
是有案例是女方反悔不想嫁或有問題的,在這關就作手腳,讓回答不一致,而沒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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