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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越聯姻文化交流協會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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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13
奇怪 發表於 2006-7-12 14:4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脾氣嘴巴不好,心地再好也不能算是好人。-靜思語-
同鄉地圖
凡贊同本會初擬章程者請在此回覆並簽名      





                  台越聯姻文化交流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本章程係依內政部人民團體組織法及其章程施行細則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名稱為『 台越聯姻文化交流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人民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團 體,以推行台灣與越南的文化交流,增進台越聯姻家庭對兩國的認知,協助越籍配偶家暴協調與緊急救援,進而發揮『台灣與越南兩國婚姻之家庭情誼增進』之精神,以達到服務台越婚姻家庭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設於其他地區,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於各地設立辦事處。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維護台越聯姻之家庭的安祥和諧。
二、提供全國台越婚姻各種法律的諮詢,以及各種外籍配偶在台灣所需要辦理  的證件資訊。
三、協助宣導在台之越籍配偶,教育.生育.就業.的各種資訊。  
四、配合政府及有關單位之政令資訊宣導,以提升本會會員服務之素質。  
五、其他有關家庭急災難事件之援助及協助。  
第二章:會 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左列四種:

個人會員:凡本會組織區域內,贊同本會宗旨,身心健康思想純正,並有正當職業,年滿二十歲之人士由會員二人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得為個人會員享有個人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團體會員:凡公私立機構,讚同本會宗旨,經理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得為團體會員,並選派一人為代表參加本會各種活動。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捐助本會經費或於其他地方面贊助本會,得由本理事會通過推為本會贊助會員。
榮譽會員:凡確能協助本會發展對本會有特殊貢獻,及對推廣會務有特別功勞者,得由本會理事會之通過推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七條:會員(會員代表)如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經查明屬實者,得先予處理,再提會員大會追認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死亡。
喪失會員資格者。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自願聲明退出本會者。

第九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請退會,並於一個月前提出,但其所繳之任何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條:本會會員(會員代表)應享之權利如左(每一會員及會員代表為ㄧ權):

會議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享有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與福利事項。
享有本會出版刊物之權益。
享有本會會員之間技術支援與專業服務權益。
其他公共應享之權利。
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無第一、二款之權利。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應有左列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三. 隨時協助本會會務工作。
四. 繳納各項應付費用。
五. 參加本會各種例會。
六. 隨時以愛心、犧牲、奉獻、服務、為宗旨從事本會各項的社會服務。

第十二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 經刑事判決確定或在通缉中者。
二. 犯罪經判決確定或執行中者。
三. 褫奪公權,尚未緩權者。
四. 經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五. 處理會務有重大過失或個人行為失檢,致呫辱本會會譽。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 監事三人 ,候補監事一人。 於會員大會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三人,監事會得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理監事出缺時, 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本屆理監事會得依會員建議及服務成效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及榮譽職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二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監事會主席。副理事長其一負責行政等業務,其二負責事務,綜理公關及總務業務。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監事會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理事會、監事會應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及章程規定分別執行職務。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或辭職: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五. 職務上偉反法令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六. 出席議會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兩次無故缺席二個會次者,視為自動辭職 (連續請假兩次以缺席一次論,理監事之請假以 ①出國②病假③直系親屬之婚喪喜慶,以上需檢附證明。)
七. 團體會員單位其首長當選理監事者其本職調離時,理監事之職自動解除。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 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會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各縣市可成立分會)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視需要,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會 議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 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但有關第十四條之決議時,應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合作事項之取捨。
七.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讚否同數時 取決於主席。本會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報由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常務監事職務,另行改選之。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 會員入會費:
1.個人會費:新台幣叁佰元整。
2.團體會員:新台幣叁仟元整。
二. 常年會費:
1.個人會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2.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整。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補助費
六. 委託收益。
七. 基金及其孳息。  
八. 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核備,會員大會因未能及時召開者,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二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 則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或由理事會提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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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13
spring 發表於 2006-7-12 15:04 | 顯示全部樓層
看別人不順眼,是自己修養不夠。-靜思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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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真是大工程..辛苦了!
---------------------
[size=xx-large]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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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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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13
 樓主| 奇怪 發表於 2006-7-12 15:04 | 顯示全部樓層
不管做什麼事都要用心,但不要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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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越婿召募中
名稱怪怪的;請大家再動動腦想個更好的名稱好嗎?

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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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4
諸葛 發表於 2006-7-12 15:06 | 顯示全部樓層
生氣是把別人的過錯拿來懲罰自己。-靜思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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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越婿召募中
我還沒跟越女結婚我可以加入嗎?
我願意先加入

簽啥名不懂?次網名還是真實姓名?
我想應該是真實姓名可是真實姓名簽這裡.....

諸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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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13
 樓主| 奇怪 發表於 2006-7-12 15:10 | 顯示全部樓層
我們最大的敵人不是別人,而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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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謂的簽名就是像春天一樣~~支持就可以了!

因為先要在這裡得到大家的支持才能有了動力;我也才能去號召全國的支持者.否則一切都免談了。

因為這不是越南同鄉會;所以沒有限定是什麼樣的人才能成為發起人;只要贊同本會宗旨的人均可參加

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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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13
祥林 發表於 2006-7-12 15:18 | 顯示全部樓層
成功是優點的發揮,失敗是缺點的累積。-靜思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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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來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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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葛 發表於 2006-7-12 15:22 | 顯示全部樓層
成功是優點的發揮,失敗是缺點的累積。-靜思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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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鄉地圖
做為我了解越南的第一步!加油!
需要幫忙僅管說我願境一份綿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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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天 發表於 2006-7-12 22:50 | 顯示全部樓層
不管做什麼事都要用心,但不要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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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名稱的話,另一篇有幾位同好有提到的如下
台越文化交流協會---阿星
新住民 權益促進會 籌備處---春天兄
新台灣人人權促進會---捷哥
*若您「有發現問題」、「有不解之處」或「有任何意見」,煩請您至「問題與建議」或「意見交流版」發表,或是傳短消息給我,謝謝。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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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林新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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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4
cks0622 發表於 2006-7-12 23:16 | 顯示全部樓層
地上種了菜,就不易長草;心中有善,就不易生惡。-靜思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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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越婿召募中
1.先大力表揚奇怪兄,章程內容很詳細,掌聲給你鼓勵
2.我覺得名稱不很重要,重要的是要能夠落實保障會員的權益及福利
3.請問會所要設在那裡,有會員願意提供嗎
4.如須小弟幫忙的地方,我一定會盡力協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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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1
chie1680 發表於 2006-7-12 23:58 | 顯示全部樓層
做該做的事是智慧,做不該做的事是愚痴。-靜思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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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鄉地圖
組織章程內容已經滿完備了~~~接下來就看娶[外婆]的人給不給面子了!!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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