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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帖】任職企業的外籍勞工,適用越南醫療保險法

發佈者: 小隆 | 發佈時間: 2009-10-29 19:46| 查看數: 3109| 評論數: 1|帖子模式

商情本文 :

越南財政部及衛生部為執行政府本(2009)年7月27日第62/2009/ND-CP號函,公告越南醫療保險法若干條文施行細則,已於同年8月14日發布第09/2009/TTLT-BYT-BTC號聯署公告,共8章24條,並規定自本年10月1日起實施,其中規定:

一、以勞動合約任職於適用繳交醫療保險費的機關、單位、組織及企業(簡稱為雇主)之外籍勞工,自本年10月1日起須繳交相當勞動合約上所列薪資額之1%的醫療保險費,雇主應代勞工繳交2%的醫療保險費,合計為3%。另從明(2010)年1月1日分別調升前列醫療保險費為1.5%及3%,合計為4.5%。

二、 對於勞動合上所列薪資額高出越南政府公告共同基本薪資額(最低薪資額)之20倍時,雇主及外籍勞工併繳的3%或4.5%的醫療保險費,最高額度為該基本薪資額之20倍計算。

三、 倘勞動合約上所列薪資額為外幣時,應依越南國家央行各於每年的1月2日(適用於該年上半年的整個期間)及7月1日(適用於該年下半年的整個期間)所公告的金融市場平均滙率,將其兌換為越盾計算為之。

http://www.tecohcm.org.vn/economic.php?id=466&cid=6

最新評論

小隆 發表於 2017-6-17 12:59
2017年7月1日起,持醫療保險卡每次就診低於19萬5,000越盾者可免付醫療費

張貼日期:2017-06-16

資料來源:越南法律圖書館網站2017年6月12日

編輯單位: 駐胡志明市辦事處經濟組

越南社會保險機關依據越南總理府2017年4月24日第47/2017/ND-CP號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調高公務員基本薪資額規定,從121萬越盾調升至130萬越盾(越南央行滙率中心公告即期滙率1美元兌換22,406越盾),於2017年5月29日發布第2039/BHXH-CSYT號函致越南各省市社會保險機關,以上述新的基本薪資額作為醫療費用之計算依據。

依據上述第2039/BHXH-CSYT號函規定:

持醫療保險卡人士(含參加醫療保險的外籍勞工)自2017年7月1日起,前往符合規定診所(含2017年7月1日前住院而於同年7月1日後出院者),若每次結算診療總費用,相當或低於上述基本薪資額(130萬越盾)之15%(即19萬5,000越盾),毋須給付醫療費。

持醫療保險卡使用高科技治療產生高額費用者,將獲社會保險機關提供每次使用高科技治療費補助,最高為5,850萬越盾,相當45個月基本薪資額之補助。

持醫療保險卡人士在年度支付醫療總費用若超過6個月基本薪資額(780萬越盾)者(適用於連續5年參加醫療保險),則持醫療保險卡人士在該年度未來每次就診毋須再給付醫療費。

http://www.roc-taiwan.org/vnsgn/post/112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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