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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日起,持醫療保險卡每次就診低於19萬5,000越盾者可免付醫療費 張貼日期:2017-06-16 資料來源:越南法律圖書館網站2017年6月12日 編輯單位: 駐胡志明市辦事處經濟組 越南社會保險機關依據越南總理府2017年4月24日第47/2017/ND-CP號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調高公務員基本薪資額規定,從121萬越盾調升至130萬越盾(越南央行滙率中心公告即期滙率1美元兌換22,406越盾),於2017年5月29日發布第2039/BHXH-CSYT號函致越南各省市社會保險機關,以上述新的基本薪資額作為醫療費用之計算依據。 依據上述第2039/BHXH-CSYT號函規定: 持醫療保險卡人士(含參加醫療保險的外籍勞工)自2017年7月1日起,前往符合規定診所(含2017年7月1日前住院而於同年7月1日後出院者),若每次結算診療總費用,相當或低於上述基本薪資額(130萬越盾)之15%(即19萬5,000越盾),毋須給付醫療費。 持醫療保險卡使用高科技治療產生高額費用者,將獲社會保險機關提供每次使用高科技治療費補助,最高為5,850萬越盾,相當45個月基本薪資額之補助。 持醫療保險卡人士在年度支付醫療總費用若超過6個月基本薪資額(780萬越盾)者(適用於連續5年參加醫療保險),則持醫療保險卡人士在該年度未來每次就診毋須再給付醫療費。 http://www.roc-taiwan.org/vnsgn/post/1126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