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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房地產消息 : 越南財政部公告個人轉讓不動產課徵所得稅新規定
發表者 阿天 於 2010年02月01日 11:16:36 (437 次閱讀) 該發表者發佈的其他新聞

作者:駐胡市辦事處商務組
公布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資料來源及時間:
越南勞動人日報2010.1.12
越南財政部頃於本(2010)年1月11日發布第02/2010/TT-BTC號公告,有關規定課徵個人所得稅之執行,其中包括課徵不動產轉讓之個人所得稅,並規定自簽發後45天生效,惟課徵不動產所得稅則規定自簽發起開始實施,其中課徵轉讓不動產的個人所得稅,採下列二項方案執行:

一、以不動產轉讓產生之所得,課徵25%的個人所得稅。
二、以不動產轉讓的價格,課徵2%的個人所得稅。
適用25%稅率的條件為不動產轉讓合約上所列及其報稅的轉讓價格,不低於轉讓合約生效當時省市政府公告不動產(土地及房屋)的價格,而適用2%稅率的稅捐人,為其不動產轉讓價格低於省市政府公告不動產的價格,屆時將按省市政公告價格課徵2%的個人所得稅。
針對適用課徵25%所得的稅率,當稅捐人申報其不動產購買價及其支出相關費用(如申請核發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狀、土地改善、房屋修葺及營造費等),均應提供合法單據的證明,對於單據不合格或不足者,將改以其不動產轉讓合約上所列的總價,課以2%的個人所得稅。
對於轉讓投資入股合約以獲得興建房屋用地及公寓購買權的個人,其購買的價格將依據其入股繳交款項單據及其他支出發票及單據認定為之,其中其他支出費用將包括給付予信用機關融資購買不動產的利息。對於未依前列入股合約如數繳交款項者,其不動產購買價將以其入股合約的總價,扣除未繳之入股款項後,加上各項支出相關費用認定。
從事不動產轉讓產生所得的個人,應自行向稅務機關申報及認定其適用課徵個人所得之稅率,同時負起文件內容正確性之法律之責。受理的稅機關於檢查文件合法性及符合前列規定單據條件後,予以審核。
另越南稅務總局公告為簡化個人所得稅年度之結算手續,在本年1月份內暫時中止受理個人所得稅年度結算之申報,並規定在本年2月1日起以新的表格格式申報結算個人所得稅。此外,對於已在去年向所得給付單位辦理登記且繳交享受親屬稅捐減免文件的稅捐人,若其登記資料無變更者,則自本年起及後續各年,准予繼續執行而不須辦理重新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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