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nscc 發表於 2019-1-3 15:23

在台離婚在結婚問題

同上

小隆 發表於 2019-1-3 16:06

離婚後.女方回越南了嗎?

簽字離婚.要再婚.就讓女方回越南辦好離婚之後.再重新申請單身證明.而您也再重新跑一趟結婚面談流程.....

真不該將離婚當玩笑簽字的.......


Gain 發表於 2019-1-3 16:30

水土不服就服你,

基本上在戶政事務所簽完字就可以各奔前程, 沒甚麼好說的了。

a6531111 發表於 2019-1-3 17:43

離婚-女生願意和你去戶政事務所簽字離婚,你真幸運:):):)

ching 發表於 2019-1-3 19:35

https://www.pthg.gov.tw/neipu-house/News_Content.aspx?n=5E555E951248BD0A&sms=58CDD4F8DE3F42F2&s=E42B1CC51F77EEBD

小隆 發表於 2019-1-3 19:48

ching 發表於 2019-1-3 19:35
https://www.pthg.gov.tw/neipu-house/News_Content.aspx?n=5E555E951248BD0A&sms=58CDD4F8DE3F42F2&s=E42B ...

外籍配偶與臺灣配偶離婚後30日內,復與原臺灣配偶在臺灣地區結婚且未曾離臺者,辦理結婚登記,得不要求提具婚姻狀況證明       
發佈日期:104-10-16    資料來源:內埔戶政事務所   
外籍配偶、大陸地區人民及經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在臺灣地區與臺灣配偶離婚後於30日內復在臺灣地區與原配偶結婚,且未曾離臺者,再次申辦結婚登記時,戶政事務所得不要求其出具婚姻狀況證明。


感謝!

樓主可要保握時間



根據這資料.查出另一案例

越南國人梅女士與國人王先生民國99年7月在越南結婚,同年10月在臺辦妥結婚登記;103年4月經法院調解離婚,同年5月在臺辦妥離婚登記。今梅女士申請與另一國人男子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得否受理登記?       
發佈日期:104-08-13    資料來源:內埔戶政事務所   
★日期:103年7月14日

★案情摘要
越南國人梅女士與國人王先生民國99年7月在越南結婚,同年10月在臺辦妥結婚登記;103年4月經法院調解離婚,同年5月在臺辦妥離婚登記。今梅女士申請與另一國人男子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得否受理登記?

★法令依據
1. 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5點第2款第3目: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查驗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有效期限,為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經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定,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結婚須先於外籍配偶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後,備齊結婚證明文件向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再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2.按內政部93年6月29日台內戶字第0930064152號函略以,衡酌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相關規定,對於大陸地區人民與原依親對象離婚後10日內再婚者,仍應許可其在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含延期)或定居之申請,基於同一法理及人道、便民考量,大陸配偶在臺離婚後10 日內,復在臺灣地區與原臺灣配偶結婚,且未曾離臺者,申辦結婚登記案件,得不要求出具親自辦理並經海基會驗證之單身證明。
3.次按內政部102年1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20081123號函略以,配合101年11月23日修正發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14條及第26條規定,將大陸地區人民離婚後復與同一臺灣配偶結婚,得不廢止其居留許可之期間,由10日放寬為30日,爰將大陸配偶在臺灣地區與臺灣配偶離婚後10日內之規定修正為30日內,未曾離臺,復與同一臺灣配偶結婚,得不要求出具該大陸地區人民婚姻狀況證明,基於同一法理,有關經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符合上開要件者,亦得不要求出具婚姻狀況證明。
4.再按內政部102年3月22日台內戶字第1020137027號函略以,外籍配偶符合上開內政部102年1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20081123號函規定者,亦得不要求其出具婚姻狀況證明。

★建議處理情形
1.查上開函釋規範精神,均係因上述人士與國人結婚,以依親居留身分入境,與國人離婚後,未曾出境,復與同一國人結婚,不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其依親狀態未變更,爰渠等再次辦理結婚登記時,得不要求其出具婚姻狀況證明。
2.梅女士與國人王先生離婚登記後,未出境前申請與國人另一男子結婚,與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5點第2款第3目規定不符,且在臺依親居留身分不同,為維當事人權益,仍請依上開作業規定,請當事人先與國人至越南完成結婚登記後,備齊結婚證明文件向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再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為宜。

ianscc 發表於 2019-1-3 21:45

老婆還沒回越南,去簽離婚也是一時賭氣!先在想想真後悔,下星期一再去戶政事務所問看看!

小雄 發表於 2019-1-3 23:01

這種經驗難得也沒幾個敢做,佩服!
若能輕易再辦回結婚,相信很快還會有下一次

因為幾年前我婆朋友就是如此,最後回越南吃自己才在苦苦哀求,男方早已哀莫大於心死

小隆 發表於 2020-4-1 18:25

ianscc 發表於 2019-1-3 21:45
老婆還沒回越南,去簽離婚也是一時賭氣!先在想想真後悔,下星期一再去戶政事務所問看看! ...

樓主後來如何辦理.能分享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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