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職訓證書可作為 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本帖最後由 bfk6601 於 2023-3-25 12:23 編輯分享日前詢問 內政部戶政司之司長信箱 協助妻子之越南友人的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文件一事.
簡單的說, 政府職訓之結業證書可作為歸化證明文件, 但由民間團體開設之課程,其上課時數證明需由委託機關蓋用印信.
詢問内容 :
因妻子之越南友人(x小姐)欲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下方URL為 貴司的網頁針對曾參加國內政府機關所開設之課程的Q & A說明. 其內有提及 "曾參加國內政府機關所開設之課程(包括國內政府機關自行、委託或補助機構、團體、學校辦理之各種課程)上課時數證明".
請問x小姐 持有勞動部勞力發展署委外辦理職訓(美甲美睫與美容師養成班-新住民專班)之340小時職訓結業證書是否可作為 "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之證明文件 ?
為何應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之要件
https://www.ris.gov.tw/documents/html/8/7/2/144_Q02.html
回覆意見 :
xxx先生您好:
您於112年1月4日寄給司長信箱的電子郵件,提及職訓結業證書是否可作為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證明1事,茲答復如下:
按國籍法第3條第1項規定略以,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應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得申請歸化,次按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略以,曾參加國內政府機關所開設之課程,包括國內政府機關自行、委託或補助機構、團體、學校辦理之各種課程,上課總時數或累計時數達一定時間以上之證明,得認定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是以,有關您提及持有勞動部發展署委外辦理職訓之結業證書,是否可作為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1事,因其為勞動部發展署(政府機關)委外辦理課程,尚符合上揭規定。
另有關上課時數證明之規定,按本部95年1月2日台內戶字第0950000950號函略以,因上課時數涉及國籍之賦予,如倘開課機關係屬受委託或受補助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機構者,則可由各該機關、學校或機構蓋用印信於上課時數證明上,無須再由委託、補助之政府機關用印。倘是由政府機關委託民間團體開設之課程,其上課時數證明仍宜由委託機關蓋用印信,併同敘明。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
本案聯絡人員:劉xx
聯絡電話:02-23565103
內政部戶政司 敬啟
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