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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帖】越南政府公告允許外商從事稻米蒐購及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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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隆 發表於 2010-11-19 15:3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越南政府公告經營稻米出口規定,其中允許外商從事稻米蒐購及出口

資料來源: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商務組

日期:2010年11月16日

商情本文 :

越南政府已於本(2010)年11月4日發布第109/2010/CN-CP號公告有關經營稻米出口規定,並規定自明(2011)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且廢除政府 2006年1月23日第12/2006/ND-CP號公告,貿易法國際貨品買賣、代理國外買賣及加工貨品及貨品過境活動之施行細則第10 條第1項,及違反本(109/2010)公告其他法令的規定。另本公告不適用於進口、暫進而復運出口、暫出而復運進口、轉口、過境、為外國加工稻米、非貿易出口、援助及贈與的稻米。

前列第109/2010公告重點規範如下:

一、 稻米出口經營權:

(一) 舉凡符合本公告第4 條規定條件,且取得具備經營稻米出口條件證明書之所有經濟型態的越南國內廠商,可依據本公告及相關法令規定從事經營稻米出口。

(二) 越南外資企業可依據本公告、相關法令規定及越南參與執行國際公約之承諾規定,從事經營稻米出口。

二、 經營稻米出口之條件:經營稻米出口的廠商,應滿足下列的規定:

(一) 依法律規定獲准成立及營運的單位:

1- 應至少擁有可容納5,000公噸稻穀及符合越南農業部規定標準的專用儲存倉庫;

2- 應至少擁有每小時最少可輾轉10公噸稻穀及符合越南農業部規定標準的輾米廠;

(二) 本條規範倉庫及輾米廠,應屬廠商申請核發具備稻米出口條件證明書當時所有,且應設置於具有稻穀及稻米出口,或有稻穀及稻米出口活動國際港口的中央直轄市及省之地區。

三、 核發具備稻米出口條件證明書:

(一) 受理機關:越南工商部。

(二) 申請核發具備稻米出口條件證明書要件:

1- 按本公告附表一格式填寫之申請書;

2- 營業執照、營業登記證或投資執照影本;

3- 經所在地省市工商廳確認之按本公告附表四及五格式,填寫之倉庫及輾米廠申報表。

(三) 核發期限:自接獲齊全且合格申請文件起的15個工作天內核發(該證明書效期自核發日起為5 年)。另至少於前列證明書期滿前30天,業者應備文向工商部換發新的證明書。

四、 稻米集中出口合約:係指廠商依據越南政府與外國政府權責機關協議,或執行越南總理指示所簽訂的稻米出口合約。越南工商部將指定廠商簽訂及履行稻米集中出口的合約。簽訂稻米集中出口合約的廠商,可直接出口合約上所列稻米數量之20%,其餘的80%由越南糧食協會以委託方式核配予其他廠商出口。

五、 稻米出口合約之登記:廠商自簽訂稻米出口合約起的3工作天內,應向越南糧食協會辦理登記,逾期未辦理登記而具備正當理由者,獲准加延10個工作天。越南糧食協會自接獲申辦登記文件起2個工作天內,負責執行合約之登記。辦理出口合約登記後的廠商,方能出口稻米。

六、 辦理稻米出口合約登記的條件:持有具備稻米出口條件證明書廠商,若符合下列規定條件者,可辦理稻米出口合約之登記:

(一) 出口合約上所列稻米之出口價格,不可低於越南糧食協會當時公告的稻米出口之底價。

(二) 至少持有相當於辦理登記出口合約上所列稻米出口數量的50%現成稻米數量(不含本公第12條規定須經常維持行銷的儲存額)。

(三) 符合工商部按本公告規定發布之稻米集中出口合約運作機制的規定。

對於依據政府現行規定以農產品銷售合約方式,向稻農直接蒐購稻穀及稻米,而符合前列(一)、(二)及(三)項規定的廠商,優先受理稻米合約出口之登記手續。

七、 出口稻米廠商之報告規定:出口稻米的廠商,應按工商部、財政部、農業部、越南糧食協會、公司主要辦公處所及設置稻米倉庫及輾米廠所在地的省市人委員會及工商廳要求,提出有關稻穀及稻米蒐購、儲存、簽訂稻米出口合約及執行情形之年度、季度及臨時的報告。另當廠商發覺稻米倉庫及輾米廠不符本告第4 條(經營稻米出口條件)規定,或獲核發之具備稻米出口條件證明書遭遺失、破爛或燒毀時,即應以書面向工商部及相關工商廳報告,並詳述理由。

八、 新舊法適用規定:

(一) 自本公告開始實施起的9 個月期內,對於尚未取得具備稻米出口條件證明書的廠商,仍准予繼續從事稻米出口之經營,惟自明(2011)年10月1日起而不持有前列證明書者,不得從事稻米之出口。

(二) 對於在本公告生效前己獲准從事稻米生產及出口營運的外資企業,可依據投資執照規定繼續營運。

(三) 自前列第(一)項規定期滿後1年,廠商可以租用稻米儲存倉庫及輾米廠的方式,從事稻米出口之經營。


http://www.tecohcm.org.vn/economic.php?id=1275&cid=6
有緣千里來相會~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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