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年前時和 前妻 離婚後, 念及 小孩 親情, 也想和她 復合.
3個月前幫她申請 停留簽証一個月入台探視 幼子,入台後我找立委助理幫忙 得以再延一個,返回越南
(附戶籍謄本及小孩出身證明及我申請簽証保證書,結婚証書,協議離婚書,簽証申請書.)向駐越南胡志明市台灣辦事處申請
近日再次申請 來台灣探親照顧 小孩 申請簽証 (找立委助理幫忙,申請到 三個月停留簽証,可以入台 轉居留證)
附上 (附戶籍謄本及小孩出身證明及我申請簽証保證書,結婚証書,協議離婚書,簽証申請書.) 申請時,
第1,次送台辦處說要先去胡志明市指定醫院身體檢查,本月11檢查,14日可以拿,但爛醫院說報告做不出來,再從抽血一次,再收費一次,
約17日拿件,17日時又說還沒好,20日才可以拿件,早上9點去拿說還沒好,14點半才拿好,到了下午說要明天才拿好,我內人說不行,
今天等到晚上也要拿到,結果死纒著,在16:40拿到,真的爛醫院.
第2次送台辦處時,又少了良民證,天啊怎麼不早講啊,真的很爛越南辦事處,只好又跑去鄉下弄什麼 鬼文件. 聽說要等一個月 , 我暈倒了..
希望下個月可以用 3個月停留簽証 最好的話 可以拿到在台灣換到 居留證 , 就不用 重辦 麻煩-越南結婚手續 ,
另一方面 也準備 女方單親證明,和我離婚協議書 , 或許 可在台灣 戶政事務所 重簽 結婚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