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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 [轉帖] 外配可先入籍再放棄原國籍 不再成為流浪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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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隆 發表於 2016-12-9 20:1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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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配可先入籍再放棄原國籍 不再成為流浪人士

2016-12-09 17:36聯合報 記者劉宛琳╱即時報導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外配歸化我國國籍限制,未來外配歸化我國國籍不需提出財力證明,且可在取得我國國籍一年內放棄原國籍,避免先放棄原國籍而成為「無國籍人士」。

過去外配礙於規定,必須先放棄原國籍才可申請取得我國國籍,不少人喪失原國籍後卻因不符合中華民國國籍法歸化要件,導致成為不具有國籍證件的「無國籍人士」,僅陸配沒有這些限制。

除此之外,現行法規定外配歸化須「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修法後將「品行端正」改為「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記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另外,若外配離婚或配偶死亡,其婚姻關係存續兩年以上者,不受「親屬仍往來照顧」限制就可適用歸化。

https://video.udn.com/news/609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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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湯哥 發表於 2016-12-12 10:51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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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外配歸化我國國籍不需提出財力證明,且可在取得我國國籍一年內放棄原國籍

大家也知道越南官方的辦事效率(辦理放棄越南國籍需要5-6個月),所以取得我國國籍之後,還是要攜帶下列文件儘速去「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辦,以避免超過一年又被取消中華民國國籍!

1. 歸化籍證明書影印本一份

2. 越文的結婚證書影印本一份

3. 越南出生證明影印本一份

4. 護照影印本一份

5. 6張2吋彩色相片

6. 一個寫好當事人名字,住址及聯繫電話的信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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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健 發表於 2016-12-12 11:2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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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阿健 於 2016-12-12 11:24 編輯
阿湯哥 發表於 2016-12-12 10:51
大家也知道越南官方的辦事效率(辦理放棄越南國籍需要5-6個月),所以取得我國國籍之後,還是要攜帶下列文 ...


不過也許不用去給越辦賺了, 取得台灣護照後, 可以利用回娘家時順便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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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小隆 發表於 2016-12-12 12:46 | 顯示全部樓層
若您之後有得到更好的資訊,請分享出來讓大家有更新的資訊可以參考。
.........另外,若外配離婚或配偶死亡,其婚姻關係存續兩年以上者,不受「親屬仍往來照顧」限制就可適用歸化。


我覺得這項修正對越娘幫助最大.只要婚姻關係存續兩年以上.不需一定要爭得孩子監護權才可續留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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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湯哥 發表於 2016-12-13 10:09 | 顯示全部樓層
若您之後有得到更好的資訊,請分享出來讓大家有更新的資訊可以參考。
阿健 發表於 2016-12-12 11:22
不過也許不用去給越辦賺了, 取得台灣護照後, 可以利用回娘家時順便辦理! ...

讚啦!本人怎麼沒有想到這點?(目前有六個月的空窗期,越女沒有任何護照也無法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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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小隆 發表於 2017-6-6 10:55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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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隆 發表於 2016-12-12 12:46
我覺得這項修正對越娘幫助最大.只要婚姻關係存續兩年以上.不需一定要爭得孩子監護權才可續留台灣{:4_263: ...

外配家暴離婚或喪偶 歸化門檻放寬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706010353-1.aspx

為加強對外籍配偶的照顧,內政部今天表示,未來受家暴離婚未再婚或喪偶扶養未成年子女的外籍配偶,申請歸化所需的生活保障無虞證明,將採寬鬆認定,無金額門檻限制。

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通過「國籍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增列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國人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亡故配偶的親屬仍有往來,或與亡故國人配偶婚姻關係已存續2年以上,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的外籍配偶,申請歸化國籍可適用較寬鬆的生活保障無虞證明,如雇主開立聘僱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即可,以強化對外籍配偶的照顧。

內政部說,「國籍法施行細則」的修正,簡化許多歸化申辦作業所需檢附的證明文件。以往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時,需先向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居留證明書,未來戶政機關將與移民署合作,由戶政事務所透過跨機關資訊平台服務代查,讓申請歸化國籍者得免附居留證明資料,免除民眾奔波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居留證明書的不便,同時替民眾省下新台幣100元規費。

內政部說,申請歸化或回復國籍所需的所得、動產或不動產資料,如相關當事人同意,將由戶政事務所代理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申辦國籍變更及換(補)發歸化、喪失、回復國籍許可證書,所需文件如有戶籍資料可稽者,也可由戶政機關代查。

此外,內政部說,新增提供居住國外者得就近向駐外館處申請換發或補發歸化、喪失、回復國籍許可證書的便捷服務。

內政部指出,「國籍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內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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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EYAOXIAN + 8 + 10 謝謝分享,越來越簡便了。
阿湯哥 + 8 + 15 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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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小隆 發表於 2017-6-28 21:26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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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化國籍 內政部列無不良素行標準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706250116-1.aspx


發稿時間:2017/06/25 12:46最新更新:2017/06/25 12:46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5日電)內政部研擬「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草案」出爐,因犯罪受緩起訴處分確定或拘役、罰金或緩刑判決確定等都列不良素行,如經2至3年後未再有不良素行,即認定為無不良素行。

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安定,避免移民人口影響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內政部依國籍法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須具備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擬訂「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草案」,目前草案正在預告訂定階段。

根據草案,不良素行是指因犯罪受緩起訴處分確定或拘役、罰金或緩刑判決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經裁處拘留或罰鍰確定;有事實足認無正當理由未對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盡法定扶養義務;有事實足認有習慣性家庭暴力行為;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婚姻之行為。

有不良素行者經一定觀察期間未再有不良素行者得認定無不良素行。例如緩起訴處分或緩刑期滿未經撤銷;罰金執行完畢;拘役執行完畢逾3年;犯最重本刑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其行刑權時效完成逾3年;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完畢或執行時效屆滿。

有事實足認無正當理由未對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盡法定扶養義務、有習慣性家庭暴力行為或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婚姻之行為終了,或完成後3年內,未再有所列行為,也得認定無不良素行。

草案規定,上述所定3年期間,如於政府機關、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的機構或團體,積極從事公益義務勞務240小時以上,獲有證明者,得減為2年。

草案明訂,偵查或審判中的刑事案件,應等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或判決確定後,再認定有無不良素行。106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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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青龍 於 2017-8-4 09:54 編輯

大家好,最近在辦,所以分享一下

以前:1.申請准歸化2.放棄國籍3.申請歸化4.申請台灣地區居留證5................................

現在:1.申請歸化國籍2.放棄國籍3.申請台灣地區居留證4.............................................

結論是:還是要先放棄國籍喔!

ps:有熱心人士請我來分享的
天氣好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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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龍 發表於 2017-8-4 09:51
大家好,最近在辦,所以分享一下

以前:1.申請准歸化2.放棄國籍3.申請歸化4.申請台灣地區居留證5.......... ...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外配歸化我國國籍限制,未來外配歸化我國國籍不需提出財力證明,且可在取得我國國籍一年內放棄原國籍,避免先放棄原國籍而成為「無國籍人士」。

=====

名  稱        國籍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

青龍兄說的.明顯跟一樓新聞與國籍法不同
有要辦理者請先向戶政事務所詢問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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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龍 發表於 2017-8-4 16:0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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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隆 發表於 2017-8-4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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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主要是不能定居,我先前留的資料有錯,我改一下

大家好,最近在辦,所以分享一下

以前:1.申請准歸化2.放棄國籍3.申請歸化4.申請台灣地區居留證5申請台灣地區定居證6申請戶籍登記及請領國民身分證

現在:1.申請歸化2.放棄國籍及申請台灣地區居留證4申請台灣地區定居證5申請戶籍登記及請領國民身分證

結論是:還是要先放棄國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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