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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台灣)國民在國外出生之新生兒童申請護照暨回台加簽應備文件程序說明
1.到駐越南(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領填(或預先上網下載)普通護照申請表格乙份(兩張二吋彩色照片,背景白色,乙張貼在申請表格上,另一張浮貼),回台加簽申請表乙份(貼照片乙張)。
2.越南各地方之人民委員會發給之出生證明及其中譯文(須經公證處驗證,越南外交部驗證及駐越南(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正、影本各乙份。(另加乙份縮影黏在護照申請書背面)。
3.父或母之我國護照影本兩份,其中乙份縮影黏在護照申請書背面(正本驗退)。
4. 父母結婚證書(須經公證處驗證,越南外交部驗證及駐越南(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或國內已辦妥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正、影本各乙份。
5. 倘父母親未結婚,而母親為外國籍,則需先向父親國內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後,持憑已登記認領之戶籍謄本申請護照。
6. 辦理時間需五天,費用三十六美元。
7.新生兒在台無戶籍需另辦理回台加簽,三個工作天,免費。
l 在台有戶籍國人在海外新生子女返國後應辦理戶籍登記手續。
l 戶籍登記完成,應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請領新護照。
l 未成年兒童之父或母必須親自送件填寫申請表格。
l 根據護照條例規定,子女需從父姓,倘擬隨母姓需提出母親無兄弟姐妹之證明。(以上包括英文姓氏必須一致)
l 如父母同時在台,須留國內聯繫資料,由國內領事事務局通知父母辦理簽名,始得核發護照。
※照片格式補充說明※
1.護照申請自2005年10月1日起照片規格變動,照片須為六個月內拍攝之二吋彩色光面、脫帽、露耳、正面半身照片, 背景需白色,勿著軍 警制服或戴墨鏡,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2.為使我國護照與最新國際標準接軌,確保國人海外旅行順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自2005年10月1日起,申辦護照須繳交新式國民身分證照片規格一致之照片,規格如下︰
i.直4.5公分,橫3.8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的長度介於3.2公分至3.6公分之間臉部佔據整張照片面積的70-80%,彩色白底背景正面半身照片,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ii.照片須6個月內拍攝,脫帽、未戴有色 眼鏡,眼、耳、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需清楚呈現,不能被頭髮遮蓋,兩眼正式相機鏡頭拍攝,無特殊表情且嘴巴合閉,照片不得修改需清晰足以辨識人貌。
※上述之規定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含駐外館處)將於2005年10月1日實行屆時將不再受理使用舊規格照片之護照申請。
護照照片格式
※下載相關申請書※
1.普通護照申請書(國外用或在台無戶籍國民在國內填用) 下載-PDF檔格式 下載-DOC檔格式
2.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申請書 下載-PDF檔格式
遊雲整理製作 NOV.23.2006
資料來源:我在越南的點點滴滴部落格、外交部領務局資訊網、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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