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條:核發暫住證手續
1. 申請暫住證資料包括:
a. 邀請擔保機關、組織、個人之書面建議函;
b. 附照片之申請函;
c. 護照;
d. 符合本法第36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2. 解決核發暫住證如下:
a. 在越南之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其他外國授權之機關,向越南外交部主管機關遞送文件申請NG3代號之暫住證。
b. 邀請擔保機關、組織、個人直接遞交資料建議核發暫住證予符合本法第36條第2款規定之外國人,邀請擔保機關、組織向機關所在地、邀請擔保之個人向居住所在地之出入境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c. 出入境管理機關或外交部主管機關於接獲齊全資料起5個工作天內研議核發暫住證。
第38條:暫住證效期
1. 暫住證效期比護照剩餘效期短至少30天。
2. NG3、LV1、LV2、DT、DH等代號之暫住證效期不超過5年。
3. NN1、NN2、TT等代號之暫住證效期不超過3年。
4. LD、PV1代號之暫住證效期不超過2年。
5. 暫住證期滿可研議核發新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