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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越南政府公告違反貿易活動之行政處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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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天 發表於 2008-1-29 12:4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size=large]作者:駐胡市辦事處商務組
公布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更新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越南工商部網頁2008.1.25
越南政府頃於本(2008)年1月16日發布第06/2008/ND-CP號函,公告違反貿易活動之行政處分規定,並規定自刊登記政府公報後15天生效,該公告共5章68條。
該06公告將適用於在越南從事貿易活動的越南國內及外國組織及個人,並將依違反方式及情節輕重而處以從10萬越盾(約6.25美元)至5,000萬越盾(約3,125美元)罰款之處分,對從事經營走私品、仿製品、違反貨品商標等行為,將按違反貨品金額額度而執行處分。除該公告規定其他特別情況外,對違反一般性貿易活動的處分期限為自其違反起的1年期內。
*若您「有發現問題」、「有不解之處」或「有任何意見」,煩請您至「問題與建議」或「意見交流版」發表,或是傳短消息給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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