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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越南公告從事酒品製造及銷售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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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天 發表於 2008-4-10 13:4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size=large]作者:駐胡市辦事處商務組
公布日期:民國97年04月9日
更新日期:民國97年04月9日
資料來源及時間:越南政府網頁08.4.8

越南政府頃於本(2008)年4月7日發布第40/2008/ND-CP號函,公告從事投資、酿製、進出口及銷售酒品之規定,依該公告,酒品係屬政府限制經營的產品項目,除以手工自行酿製供其消費而不在市場銷售外,舉凡從事酿製及經營酒品(含零售及零售代理)的組織及個人,均應取得營業執照。政府鼓勵以手工酿製酒品的組織及個人,加入地區之農村產業。

另該公告亦規定政府對從事投資、酿製、進出口、配銷酒品、酒品商標標示、廣告、產品品質及安全衛生等問題執行國家統一之管理,凡投資酿製及經營酒品的組織及個人,應執行衛生部相關規定,同時應滿足有關酒品品質及消防之要求規定。

越南工商部負責輔導從事酒品酿製執照之申請手續程序。
僅准辦理商標註冊後的國內酿製酒品,才可在越南市場銷售,而對酿製以外銷的酒品,可依其進口國要求標示商標。對在越南行銷的進口酒品,應依財政部規粘貼印花,政府將充公並燒毀所有仿製、走私及品質不合格的酒品。
另該40號公告亦規定酿製及經營酒品組織及個人,應依權責機關及媒體要求提供其生產酒品之資訊,其中包括產品成份、含量及濫用酒品之危害等問題,同時不准售賣酒品予未滿18歲的對象。
*若您「有發現問題」、「有不解之處」或「有任何意見」,煩請您至「問題與建議」或「意見交流版」發表,或是傳短消息給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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