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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務會報通過「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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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隆 發表於 2008-7-19 16:3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地上種了菜,就不易長草;心中有善,就不易生惡。-靜思語-
公布期間:          2008/7/17~2009/7/17

部務會報通過「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



內政部部務會報於7月17日討論通過「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該辦法針對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申請資格、應備文件、申請程序、督導管理機制及撤銷或廢止許可情形等,予以明確規範。該辦法草案經部務會報討論通過後,將循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事宜。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表示,為落實跨國境婚姻媒合公益化、非營利化之政策,96年12月26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中,業已明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公司行號之營業項目、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不得廣告等條文,並授權主管機關針對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訂定管理辦法。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條文暨「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正式施行後,對於以往媒合業者之不實或物化女性廣告及收取不當費用等情形,均可依法加以處罰。另為保障現行婚姻媒合業者之權益,凡於95年9月26日前合法設立且營業項目有婚姻媒合業登記之公司或商號,新法給予1年之緩衝期。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建議,有跨國境婚姻媒合服務需求之民眾,爾後應洽找經政府許可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提供服務,並應簽訂書面契約,以保障自身權益。入出國及移民署除將辦理相關說明會,積極輔導現行業者轉型外,更將全力取締相關不法行為,以落實跨國境婚姻媒合非營利化之政策,保障受媒合當事人權益。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shownews.asp?id=789
有緣千里來相會~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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