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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通過了,對於我們置産會更有保障囉?靜觀其變~ |
置產第一應是先看那邊的土地較有價值吧.. 先有了土地之後再蓋房子都OK |
越南房屋法修正草案准許外國組織、自然人購買房屋 http://www.trade.gov.tw/Pages/De ... d=45&pid=485999 e. 對於外國自然人,則可依房屋購買契約所訂之協議擁有房屋,惟期間自獲核發證書之日起不得超過50年,倘有需求時可依越南法律規定延長期限;倘外國自然人與越籍國民結婚者,則可長期、穩定擁有房屋。 |
魏寶生 當越南包租公 http://house.udn.com/house/storypage.jsp?f_ART_ID=311213 ========== 不知有沒越婿到越南用自己名子買房了? 前陣子.太太問我[如她要用自己名子在台灣買房可以嗎?] 當時我是以[外國人都可以到越南買房了.越南人當然可以買....]回應太太 就在8/30晚.我在內政部長信箱提問了[ 有永久居留證可以在台灣買房屋嗎? ]內容也告知太太是越南籍 希望獲得政府的正確回覆 昨天收到回信了 [XX先生(女士)您好: 您寄給本部部長的電子郵件,提及越南籍配偶可否購買不動產1事,於103年9月11日(應是1日的筆誤)交由本部主管業務單位答復如下: 依本部90年3月23日台(90)內地字第9004760號函釋規定:「案經函准外交部90年3月2日外(90)亞太二字第9004009496號函略以:『二、駐越南代表處頃查復稱,越南土地法第一條規定,土地為全體國民所有,由國家統一管理。國家得將土地以無償及有償等方式交予各經濟組織、人民武裝單位、國家機構、政治、社會、組織(以下簡稱為組織)及家庭、個人長期持續使用;另國家亦得將土地租予組織、家庭及個人使用。獲得國家交予土地、出租土地等組織、家庭與個人,或獲其他人交予土地使用權者,在本法統稱為土地使用者。國家准許外國組織、個人租用土地。三、根據前述越南土地法之規定,越南未准許我國人民在該國取得或設定不動產權利。』准此,越南政府對我國人民在該國取得(含繼承)或設定土地權利並無互惠規定,故依土地法第18條平等互惠規定,越南人不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是越南籍配偶於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前不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 本案聯絡人員:陳XX 聯絡電話:02-2356-XXXX ] 竟是用90年的解釋函回應 ![]() ![]() 我不滿意答覆.所以又將上面所有文章連結去函.要內政部向駐越南台辦處詢問最新.最正確的資訊 到底台灣人可不可以去越南買房? 收到回覆再上來說明 ![]() |
小隆 發表於 2014-9-3 11:52 麻煩小隆大追下去囉~~此篇對大家都很重要(尤其是配偶正歸化的)。 |
http://t3vn.vn/modules/tad_discu ... D=348&BoardID=1 駐 越 南 代 表 處 經 濟 組 經貿商情 標題:越南房屋法修正草案准許外國組織、自然人購買房屋 類別:A06(經貿法令規定) 資料來源:duthaoluatonline.quochoi.vn 日期:103年8月25日 文號:176 商情本文: 本年(2014)年8月7日出稿之越南房屋法第4次修正草案有關准許外國組織、外國人購買房屋規定摘要如下: 第156條:獲准擁有在越房屋擁有權之外國組織、自然人 一、 獲取在越房屋擁有權之外國組織、自然人包括: a. 依本法與相關法規規定在越進行房屋興建投資案之外國組織、自然人; b. 現正在越運作之外資企業、外資企業之分公司、代表辦事處、外國投資基金以及外國分行(以下簡稱為外國組織); c. 獲准進入越南境內之外國自然人。 二、 外國組織、自然人得以下面形式擁有在越之房屋: a. 依本法與相關法規規定在越進行房屋興建投資案; b. 依本法第158條第2項規定進行房屋購買、租購、受贈、繼承。 第157條:外國組織、自然人獲准擁有在越房屋的條件 一、 對於本法第156條第1項a款所規定之外國組織、自然人,應具備投資證書並擁有在依本法與相關法規規定之投資案內所興建之房屋。 二、 對於本法第156條第1項b款所規定之外國組織,應具備由越南主管單位核發之投資證書或准許在越南運作之相關法律文件(以下簡稱為投資證書) 三、 對於本法第156條第1項c款規定之外國自然人,應獲越南主管單位准予進入越南境內,且非屬享有依越南法律規定之領務、外交免除、優惠待遇等之對象。 四、 政府詳細規定對象證明文件以及外國組織、自然人在越擁有房屋之條件 第158條:擁有人為外國組織、自然人之權利 一、 外國組織、自然人在越進行房屋興建投資案者,則得依本法與相關法律規定執行投資者之權益;倘房屋興建目的係出售、租購者,投資者不得獲核發對該房屋之證書,而政府將核發證書予購買者、租購者,有對未出售、未租購之房屋核發證書之需求的投資者則除外。 倘興建用於租出之房屋者,政府將依投資證書所記載之期間核發如同房屋擁有期間之證書予投資者。 二、 本法第157條第3項第2款規定之外國組織、自然人購買、租購、受贈、繼承在越之房屋者享有與越籍國民一樣之房屋相關權利,惟應遵守以下規定: a. 僅限購買、租購、受贈、繼承並擁有商業房屋,包括依政府主管單位規定外國人不受進入、居留限制或禁止之地區投資興建之公寓及獨棟房屋; b. 僅限購買、租購售價高於政府依區域別、期間規定之價格之房屋; c. 在同一棟公寓大樓內僅限購買、租購並擁有不超過其公寓間數之30%;倘係獨棟房屋包括別墅、低層屋者,則在相當坊級之行政地區僅限購買、租購並擁有不超過250棟; d. 倘獲贈送或繼承非屬本項a、b、c款規定之房屋者,則僅限享有該房屋之價值; e. 對於外國自然人,則可依房屋購買契約所訂之協議擁有房屋,惟期間自獲核發證書之日起不得超過50年,倘有需求時可依越南法律規定延長期限;倘外國自然人與越籍國民結婚者,則可長期、穩定擁有房屋。 對於外國組織,則可依房屋購買契約所訂之協議擁有房屋,惟期限不得超過投資證書所記載之期間,包括獲延長之期間;房屋擁有期間係自該組織獲核發證書之日起並於該證書上明確記載。 三、 外國組織、自然人在越之房屋售購、贈送、繼承等依本法第八章規定進行。 第159條:擁有人為外國組織、自然人之義務 一、 外國組織、自然人來越進行用於出售、租購之房屋興建投資案,應依本法與相關法律規定執行投資者之責任與義務。 二、 本法第157條第2及3款規定之在越房屋擁有人為外國組織、自然人有與越籍國民一樣之房屋相關義務,並須遵守以下規定: a. 對於擁有人為外國自然人,則可依法律不禁止之目的出租房屋,惟租出之前,擁有人應依建設部施行細則規定書面通知房屋所在地之省級房屋主管單位,並依法繳交房屋租出所取得收入之稅捐義務。 b. 對於擁有人為外國組織,則僅能將該房屋用於供給在該組織工作之人員住宿安排,不得租出或作為辦公室以及其他使用目的。 c. 透過在越營運之信用機構進行房屋購買、租購等款項支付。 |
外國人在越南買房要具備什麼條件? 答: 外國人擁有房屋所有權的具體條件如下: 政府於2010年6月23日頒發關於住宅法實施細則的71/2010/NĐ-CP號議定第65條第2款規定:“根據投資法規定可在越南境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外國組織、個人也可以根據住宅法規定在越南境內擁有房屋產權。在越南購房的話,則根據國會於2008年6月3日頒發關於外國組織、個人在越南購房且擁有產權的19/2008/QH12號決議的規定擁有房屋產權”。 19/2008/QH12號決議規定,外國組織、個人在越南購房並擁有房屋產權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 按投資法規定在越南直接投資的外國人或受僱於按企業法規定在越南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越南本土企業和外資企業並擔任高級管理人員職稱的外國人; 2. 對越南做出貢獻並被國家主席授予勳章的外國人;政府總理批准的對越南做出重大貢獻的外國人; 3. 從事經濟—社會領域工作、具有大學本科畢業或以上學歷的外國人和越南需要的有特殊專業技能的外國人; 4. 同越南公民結婚的外國人”。 外國人在越南購房和擁有產權的必備條件:獲得越南權威機關批准在越南居住且居住時間滿1年以上,並非依法享受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對象。 因此,外國人必須具備上述條件,才能對越南商業住宅開發項目的房屋擁有產權。 http://cn.news.chinhphu.vn/Home/ ... E%9A/20126/7605.vgp |
ChunLei 發表於 2014-9-3 15:52 ChunLei兄 內政部的回文.對於沒辦身分證.只持永久居留證或居留證的越南籍外國人.才有影響 近幾年的爬文中.發覺越南對外國人是慢慢開放..... 內政部卻停留在2001年......政府機關的橫向溝通有待加強 ![]() |
隆大問買「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