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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入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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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0ny0628 發表於 2010-4-24 08:1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若您之後有得到更好的資訊,請分享出來讓大家有更新的資訊可以參考。
請問有法律經驗的大大.有個朋友認識1個逃逸越勞.想請問各位大大能否告知那個外勞自首後要面臨有啥罰責跟罰款如何.還能申請來台嘛?例如聘顧或是結婚??   煩請各位大大告知:dizzy: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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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小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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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xl236 發表於 2010-4-25 18:37 | 顯示全部樓層
提醒您網路詐騙多,凡事勿過於心急,心急易讓有心人士有機可趁!網路上更勿輕信網友之言,以防遭受詐騙。
本帖最後由 txl236 於 2010-4-25 18:41 編輯

越南新娘在台灣工作有逃跑(逾期居留),原則在台灣駐越南辦事處面談是不會很順利面談過關,至少2-10次都有可能,並且過關還要等越南結婚證婚下來後管制一年不能入台
如果是結婚的話:
北越以及南越辦理方式不同
聘僱的話要在問問其他人
在台灣有逃逸紀錄的越南新娘(外籍配偶),於辦妥結婚所有手續,拿到結婚証書後,要管制入境台灣一年,才可以申請入境台灣 .
解除入境管制 . 應注意事項如下 :
1.結婚滿一年後才可申請
2.懷孕五個月(20週),公立醫院診斷証明,要附超音波,翻譯,及外管 認證
有懷孕的,不必等待一年,就可以申請來台灣
3,寫一份申請書:內容-認識經過及婚姻狀況,簽名並留地址及電話
4.三個月內的戶籍謄本正本一份(配偶須辦理結婚登記)
5.配偶護照影本一份
6.結婚証書影本一份 要翻譯及外管認證
7.一年的通聯紀錄及匯款收據
8.回郵掛號信封一個
到內政部移民署管制科辦理
台北市廣州街十五號
電話 (02)23889393 (02)23889393 分機3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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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23
txl236 發表於 2010-4-25 18:30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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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txl236 於 2010-4-25 18:44 編輯
請問有法律經驗的大大.有個朋友認識1個逃逸越勞.想請問各位大大能否告知那個外勞自首後要面臨有啥罰責跟 ...
t0ny0628 發表於 2010-4-24 08:12

更新日期:99年3月1日 更新頻率:不定期
單位:入出國事務組管制科
公布期間:2009/8/5~2011/8/5
網頁修改日期:2009/8/5 下午 04:43:52
「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第二點、第六點、第十三點修正規定,業經內政部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以台內移字第0980958759 號令修正發布,自98年8月1日生效。

逾期居留超過90天以上罰1萬
[size=large]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
一、為執行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禁止外國人入國案件,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其禁止入國期間如下:
(一)護照拒不繳驗者,禁止入國三年。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護照或簽證者,禁止入國十年。
(三)冒用護照或持用冒領之護照者,禁止入國十年。
(四)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者,禁止入國一年至三年。
(五)攜帶違禁物者,禁止入國五年。
(六)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或其他疾病者,禁止入國至痊癒之日。
(七)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精神疾病者,禁止入國一年。
(八)未經查驗入國、未經許可臨時入國,而經驅逐出國者,禁止入國十年。
(九)從事與申請停留、居留目的不符之活動,而經驅逐出國者,禁止入國三年至五年。
(十)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者,禁止入國三年至五年。前項禁止入國期間,自外國人被拒絕入國或出國之翌日起算。但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發生於國外者,自權責機關通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時起算。

三、外國人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者,其禁止入國期間如下:
(一)在我國因觸犯刑事法律經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自出國之翌日起禁止入國十年。
(二)在國外有犯罪紀錄者,自判處刑罰之日起禁止入國五年,其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另加所判處之期間。

四、外國人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其禁止入國期間如下:
(一)逾期停留、居留未滿一年者,禁止入國一年;逾期一年以上者,以其逾期之期間為禁止入國期間,禁止入國期間最長為三年。
(二)非法工作者,禁止入國三年。
    前項禁止入國期間,自外國人出國之翌日起算。

五、外國人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者,自相關書面通知之日起禁止入國,並應提請入出國及移民案件審查會審核,依其決議辦理。

六、外國人因逾期停留、居留,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予禁止入國:
(一)逾期停留、居留未滿九十一日者。但一年內不得以免簽證或落地簽證方式入國。
(二)未滿十八歲。
(三)現就讀公立學校或依法立案、設立之私立學校或外國學校之在學學生。
(四)與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以下簡稱有戶籍國民)結婚滿三年。
(五)與有戶籍國民結婚,且育有與配偶所生之親生子女。
(六)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審酌後認情況特殊,禁止入國將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七、人口販運被害人因被販運而造成禁止入國情形者,得縮短或不予禁止入國。

八、配偶或父母為有戶籍國民或居住臺灣地區持有外僑永久居留證者(以下簡稱永久居留者),禁止入國期間得減半計算。

九、因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工作經禁止入國,與有戶籍國民或永久居留者結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不予禁止入國:
(一)在臺灣地區配偶罹患重病。
(二)配偶懷孕五個月以上。
(三)育有與配偶所生之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親生子女。
(四)禁止入國前結婚,出國滿一年。
(五)禁止入國期間結婚,結婚滿一年。
(六)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七)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因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經以從事與申請停留、居留目的不符之活動而禁止入國者,與有戶籍國民結婚且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得申請不予禁止入國。
        
十、依第九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申請不予禁止入國者,應檢具
  下列文件,由其在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向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
(一)申請書。
(二)當事人護照影本。
(三)在臺灣地區配偶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或永久居留證影本。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以臺灣地區配偶罹患重病為由申請者,應檢附國內公立醫院之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
    2.以配偶懷孕五個月以上為由申請者,應檢附國內、外公立醫院之證明。
    3.以育有與配偶所生之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親生子女為由申請者,應檢附其為當事人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親生子女之相關證明文件。前項文件為外文者,須檢附經外交部及駐外使領館處、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其在國外製作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

十一、依第九點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申請不予禁止入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護照影本。
(三)法院判決書。
(四)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具有特殊技術及經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為臺灣地區所亟需或短期內不易培育之外國人,其本人或其外國籍配偶,因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經禁止入國者,得申請不予禁止入國。

十三、依第十二點規定申請不予禁止入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
(一)申請書。
(二)當事人護照影本。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
(四)外國籍配偶應檢附婚姻關係證明文件。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須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其在國外製作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
移民署入出境管制局:「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 ... .asp?hotnewsNo=1624
相關規定以移民署網站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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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成出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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ㄚ全 發表於 2010-4-25 07:37 | 顯示全部樓層
提醒您網路詐騙多,凡事勿過於心急,心急易讓有心人士有機可趁!網路上更勿輕信網友之言,以防遭受詐騙。
法律常識我到沒有,不過日前一個男性越南朋友被警察抓到,因為在追補過程中被摩托車撞斷腿,所以在收容所關 ...
小饒 發表於 2010-4-24 08:21

這位大大!!那位外勞被關了半年可能是因為他沒錢繳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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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師學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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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ston 發表於 2010-4-24 15:11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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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知道的是要罰款,金額多少不清楚知道有提高了
且永遠不能再入台
除非其他方式再入台吧!!    還是以法律為準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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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1
p2b2435 發表於 2010-4-24 09:14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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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勞 初抵台時,應至 警察局辦理 指紋按捺 及 在台 工作居留證....
=> 現在 要改名字 再來台.... 鐵定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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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成出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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ㄚ全 發表於 2010-4-24 08:38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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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逸的外勞要被罰款吧!!還是我記錯了...
樓上的大大是我記錯了!!還是你記錯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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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饒 發表於 2010-4-24 08:21 | 顯示全部樓層
提醒您網路詐騙多,凡事勿過於心急,心急易讓有心人士有機可趁!網路上更勿輕信網友之言,以防遭受詐騙。
法律常識我到沒有,不過日前一個男性越南朋友被警察抓到,因為在追補過程中被摩托車撞斷腿,所以在收容所關了近半年才遣送回去!
不過聽說並未罰金,而且正常狀況下只要你有機票錢都可馬上返鄉!
但是想要再來台的話要改名字,聽說我那位朋友近期還在規劃要再來台灣呢!
以上是我周遭一個朋友的實例,如有出入請以法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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