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情本文:
據越南交通運輸部表示,該部丁部長羅昇(Dinh La Thang)已於去(2011)年12月30日簽發8868/TTr-BGTVT號函,建請總理報請國會常務委員會,核准將對於尖峰時段進入各大都市中心地區的各種汽車(不適用於公務車及公車),及個人交通工具(機車)所徵收的行駛費,列入國會於2001年8月28日第38/2001/PL-UBTVQH10號法令規定的規費及費用項目清單,其中對於9座以下汽車每年行駛費估計從2,000萬至5,000萬越盾(目前官價滙率1美元兌換20,838越盾),而每輛機車在河內市、胡志明市、峴港市、海防市及芹苴市的年行駛費約50萬至100萬越盾不等。前列徵收汽車行駛費的時間為每天(例假1及國定假日除外)的16時至19時的時段。
前列預計徵收汽機車的行駛費,將於進入在各大都市市內設置的交通收費站徵收,其中對於每次進入市內7個座位的汽車,徵收3萬越盾的行駛,剩餘的其他車種(含貨運車及7個座位以上的汽車等)則為5萬越盾。
http://tecohcm.org.vn/business-news-detail/6/209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