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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large]據越南財政部本(2006)年9月5日表示,該部頃編妥越南個人所得稅法新版草案,其中包括應課稅個人月所得起點為400萬越盾(約250美元)及500萬越盾(約312.5美元)的2個方案,俾徵詢越南各部會及大眾意見後,將於明年提報國會通過後在2009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依該草案 :
一、 個人所得稅將共同適用於越南所有應課所得的稅捐人,不論其是否為越南國人或國外人士。
二、 應課稅之個人所得,包括從事經營(將以前適用企業營所稅法的個體戶及家庭戶,以及自由執業活動的個人,改轉列入為適用個人所得稅法之對象);投資(放款所得利息、銀行存款利息(月所得500萬越盾以上者)、壽險合約、証券、債券、股息及入股經營等所得); 薪俸(准予扣除應繳之社會醫療保險費及相關撫養費);資金轉讓;不動產轉讓或轉換以及其他項目所得(版權金、繼承、受贈品、機會中獎、促銷及遊戲獎金,每次產生1,000萬越盾以上之所得)。
三、 非適用課稅之個人所得,包括於限量土地面積內從事農業生產、鹽民及漁民等所得;党政之社會政策及具有酬勞性質之款項;創造發明獎金;接受國家及國際冊封所頒發之獎金等。
四、 稅捐人執行其個人所得稅義務前,准予扣除其須撫養之相關附屬對象之費用,而其扣除之比例將有50%(殘障附屬對象)、40%(未滿18歲附屬對象)及30%(其他附屬對象)之分,惟扣除最多額度以不超過1,000萬越盾為準。(註該扣除額係以應課個人所得稅起點額乘以該比例為之)
資料來源及時間:越南年輕人報、胡市法律報及勞動人報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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