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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為防範發生禽流感疫情,業指示各部會、地方政府及職責機關加強把關,取締非法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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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13
向前衝 發表於 2006-9-16 14:3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目前,越南鄰近各國尤其是在越南西南部地區鄰國業復發禽流感疫情及人體感染A型禽流感疫病(H5N1),疫情演變相當複雜,而傳染並引發越南復發該疫病之機率甚高,爰越南政府總理頃於本(2006)年8月30日以第1326/CD-TTg號急電,指示各省市政府致力實施下列各緊急措施 :
1- 指導轄區反走私及反貿易舞弊的權責機關,與當地獸醫、衛生、海關、交通運輸單位及各級地方政府配合,嚴格執行政府禁止自疫區國家進口家禽及其產品規定,其中應加強檢查轄屬關口及沿着邊境地區進口之家禽及其產品,當發現走私進口家禽及其產品時,應堅決予以沒收且就地無償進行燒毀,同時依據反走私法令規定從嚴處分。
2- 指導各專業機關如獸醫、衛生、禽流感疫病防範指導委員會及防範人體感染禽流感疫病指導委員會及地方各級政府,依農業暨農村發展部規定加強查緝水禽粗放飼養及禽蛋之孵育,同時依據政府總理本年8月8日第29/2006/CT-TTg號函指示,加強實施禽流感疫情及感染人體A型禽流感疫情發生之措施,其中包括嚴厲查緝家禽之屠宰及運銷,增列各獸醫站以檢查家禽及其產品之運輸、全面禁止未經器醫檢驗認可家禽屠宰、家禽及其產品運輸及買賣、不再使市內及居民區家禽分散屠宰及買賣之情況發生、迅速推動政府鼓勵廠商投資興建屠宰場政策、推動安全飼養家禽及工業屠殺家禽,此外繼續在本年度內對家禽實施防範禽流感疫病進行2次之接種。
3- 另越南貿易部為執行政府總理第29/2006/CT-TTg號指示,業於本年8月18日發布第5021/TM-TTTN號函重點內容如下 :
a) 要求各省市貿易廳及市場管理隊與當地權責機關配合,嚴格執行農業暨農村發展部去年11月7日第3065/QD-BNN號函,及去年12月23日第85/2005/TT-BNN號函,公告家禽孵蛋、飼養、屠宰、家禽及其產品買賣及運輸條件之規定。
b) 目前依世界衛生組織、世界獸醫組織及越南防範禽流感疫病國家公告疫區國家名單,暫時中止進口其活鮮家禽。
c) 採取有效施以加強取締從邊境走私進口家禽及其產品,就地燒毀違法進口家禽及其產品及依法處置。
d) 廣泛宣導及勸告越南消費者使用經獸醫檢疫認可之家禽及其產品、鼓勵從事家禽及其產品經營的廠商,應具備衛生安全條件(例如產品應須包裝,並詳細標示其產地來源及使用期限等)及相關保管設備。
來源及時間:胡市農業暨農村發展廳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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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1
chie1680 發表於 2006-9-20 17:42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越南政府為防範發生禽流感疫情,業指示各部會、地方政府及職責機關加強把關,取締非法進口家禽及其產品,嚴格禁止違法屠宰、運輸及販賣家禽及其產品

感謝大大的資訊~~~受用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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