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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小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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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 [轉帖] 外配可先入籍再放棄原國籍 不再成為流浪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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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小隆 發表於 2017-10-13 13:15 | 顯示全部樓層
提醒您網路詐騙多,凡事勿過於心急,心急易讓有心人士有機可趁!網路上更勿輕信網友之言,以防遭受詐騙。
106-10-12 16:25
戶政司

衡平社會安全維護與新住民權益 內政部通過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 放寬認定標準

內政部於今(12)日部務會報通過「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草案,該草案是依105年12月21日修正施行國籍法規定,邀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研議,相較於「歸化國籍婚姻真實及品行端正認定原則」已大幅放寬認定標準。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發布施行。

內政部表示,認定辦法經過嚴謹的討論過程,並廣納各界寶貴意見,最後在衡平考量社會安全維護及新住民權益後,認定不良素行有4種型態,包括:

1.        因犯罪受緩起訴處分、拘役、罰金或緩刑判決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2.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7項重大行為,經裁處拘留或罰鍰確定尚未執行或繳納完畢。

3.        未對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盡法定扶養義務,經法院判決確定;或有事實足認無正當理由未盡該法定扶養義務。

4.        有習慣性家庭暴力行為,經法院判決確定;或有事實足認有該行為,但其情可憫、是出於自我防衛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不在此限。

內政部指出,認定辦法對不良素行之認定非常嚴謹,除依法院判決確定結果認定外,事實認定部分,也會邀請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審認。此外,有不良素行者,處罰執行完畢,或經過2至3年未再有不良行為,得認定為無不良素行,仍可申請歸化。

內政部強調,內政部對於外國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採取開放、歡迎的態度,但同時也要提醒外國人入境後、居留我國期間,應遵守我國法律秩序,共創安和樂利社會。

http://www.moi.gov.tw/chi/chi_ne ... ode=02&sn=12869
有緣千里來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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