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尚持有美國、加拿大、英國、日本、澳洲、紐西蘭、韓國、歐盟申根等國核發之證件:
(1) 有效居留或永久居留證(權);或
(2) 有效簽證(包含電子簽證);或
(3) 效期逾期10年以內居留證或簽證。
現在尚持有中華民國過去10年內核發之簽證或居留證,且無違常紀錄者;惟所持中華民國簽證註記代碼為「FL」(外勞)或「X」(其他),或居留證事由為「外勞」者,均不適用。
三、注意事項:
停留期限30日,自入境翌日起算;核准證明效期90日,可於效期屆滿前7天重新申請;效期內得多次使用。
填寫錯誤者,可立即重新申請。
僅限持正式護照者,不適用持臨時、緊急護照、其它非正式護照或旅行文件。
僅限持正式簽證者,不適用持工作許可或類似文件。
所持上述國家之簽證倘蓋有VOID、CANCELLED或CANCELLED WITHOUT PREJUDICE等章戳,不適用。
效期逾期10年以內係指居留證或簽證之效期屆滿日(倘無效期屆滿日則以核發日為準)與入境臺灣之日期,兩者間距離不超過10年。
持永久居留證而無效期註記者,該證效期請輸入「9999」年12月31日代之。
核准證明建議以雷射印表機印製,入境時須出示核准證明及特殊條件所列文件查驗,無法出示者拒絕入境。
印尼籍人士持日本核發之「查證免除登錄證」者,得提出申請。
持本證首次入境,無須填寫入國登記表。
於申請完成該證效期內再次入境,須重新填寫入國登記表。
Please fill in an (online) Arrival Card for immigration inspection each time before reentry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is certificate. https://acard.immigration.gov.tw/nia_aca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