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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贍養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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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u2898 發表於 2019-1-17 12:0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提醒您網路詐騙多,凡事勿過於心急,心急易讓有心人士有機可趁!網路上更勿輕信網友之言,以防遭受詐騙。
如與越婆離婚後,子女的贍養費我需要每月給她?因為現在女兒在她的手上,目前是還沒有離婚,但是已經有考慮要跟她辦離婚了,所以想請有這一方面的法律知識的人可以幫忙小弟解惑一下?感激不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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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隆 發表於 2019-1-17 12:21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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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隨俗 發表於 2019-1-17 13:27 | 顯示全部樓層
提醒您網路詐騙多,凡事勿過於心急,心急易讓有心人士有機可趁!網路上更勿輕信網友之言,以防遭受詐騙。
本帖最後由 入境隨俗 於 2019-1-17 13:32 編輯

子女未成年.有監護權歸誰要雙方同意.父母理應都有子女撫養義務.

如果不想監護權.撫養子女那較簡單.給錢就好.
如果金額不能接受.那用監護權.撫養混合談.

財產分配.贍養費有提出.就需要雙方協調.
當然一次買斷.(通常外籍女也希望這樣一次拿清楚)就沒後續法律問題.(至於如何寫清楚請一些法律諮詢或努力收集多網頁).

我之前離婚協議書.我只有財產分配協議.(戶政所都有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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虯髯客 發表於 2019-1-17 15:27 | 顯示全部樓層
提醒您網路詐騙多,凡事勿過於心急,心急易讓有心人士有機可趁!網路上更勿輕信網友之言,以防遭受詐騙。
是我的話,小孩子沒給我,
就不用談離婚,台灣老公應該是經濟較好的一方,
怎麼樣也不會小孩搞到變對方養,除非無心在小孩,
不過我想現在社會這樣的人也蠻多的,
不然最近為什麼虐殺親生骨肉這種光怪陸離案件層出不窮,
如果不喜歡小孩,當初就不要貪圖那一秒鐘2cc的快感。

亦狂、亦俠、亦溫文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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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kou2898 發表於 2019-1-18 12:27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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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小孩跟越婆在越南,未來我提起離婚訴訟的時候,她如果沒有到法院應訊的時候,這樣以後會不會對我要爭取監護權會不會比較有力一點,如果有出面應訊當然情況就又不一樣了,當然如沒出現應訊雙方怎麼協調財產分配跟贍養費的問題,因為我已經問過她千百次了,最後才會想要放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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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隨俗 發表於 2019-1-18 14:15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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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怎麼協調財產分配跟贍養費的問題


法院判離婚..
至於民法財產權.是對方提出.時效.最好要問清楚.
有小孩.有財產.友好工作所得.最好有準備一筆金額.買斷式的協議.是最佳選擇.

不出現.
給2萬美金來簽字.或1萬美金來簽字.再不出面.我看日後應會複雜狀況發生要謹慎.
沒財產.她不出面無妨.贍養費等提告.應付式協議就可.

詢問基本法律.做最適當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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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kou2898 發表於 2019-1-22 10:54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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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大的建言,我會先向律師咨詢可行的方法,在作出決定,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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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隆 發表於 2025-2-20 14:13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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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拍板!再婚不能拿贍養費 5年內分居3年可訴請離婚

2025-02-20 13:18 聯合報/ 記者黃婉婷/台北即時報導

民法規定婚姻破裂有責一方不准訴請裁判離婚,遭判決違憲,行政院會今拍板「民法」相關修法,增訂未來夫妻5年內分居3年即可請求離婚,並新增贍養費請求權時效為2年,養不活自己的人可減免,若「再婚」將不得請求前配偶支付贍養費,且修法可溯及既往。


法務部次長黃世杰補充,儘管贍養費規範有所調整、增訂,但與子女撫養費各自獨立,並無相關。

此次「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修正12條、新增5條,幅度不小,修法重點包括依照釋憲精神放寬離婚條件,並調整贍養費、子女撫養費等規定;另針對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草案明定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得請求對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


針對離婚部分,草案刪除近年離婚訴訟上少有適用要件,包括「惡公婆凌虐、不治惡疾、重大精神病、生死不明逾3年」等事由;並參考國外立法例,新增「5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3年」者,未來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只須提出婚姻無法維持或實際已分居達3年的證據。


由於分居不見得是雙方合意,比如有一方惡意避不見面或離家出走,因此修法也給予法院裁量空間,若法院認為離婚對於拒絕離婚之一方顯失公平,斟酌後認為有維持婚姻必要,得駁回離婚之訴。


贍養費部分,現行民法規定離婚無過失的一方,在離婚陷於生活困難才能請求贍養費,被認為要件過於嚴格;修法放寬請求權,除了刪除無過失等限制,並新增離婚時就業能力已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


不過,若「被離婚」一方有虐待、不法侵害公婆、岳父母、小孩等行為,贍養費可能減少或免除;此外,贍養費請求權及未到期的定期金給付,增訂收受贍養費一方若再婚或死亡,另一方即無須給付贍養費;草案也增訂贍養費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此外,有關子女撫養費,被撫養者順序,原本規定順序為直系血親尊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草案考量兩者間關係皆緊密,有同等重要性,修正合併為「直系血親」。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8560462?from=redpu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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