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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關於越南小孩來台 請幫我解答
應可用收養方式,以下是駐胡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的規定︰
驗證越南收養決定書要件及程序
**以下僅為基本要件,本處有權依個案情形,要求當事人另行提出其他證明文件併供審核。越方文件如:同意收養子女決定書、被收養人出生證明、結婚證明,均須經胡志明市公證處翻譯認證及外務廳驗證,我方文件如:授權書,須經國內公證人(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及外交部領務局驗證。
越方人民委員會同意收養子女之中越文決定書。
被收養人中越文出生證明正影本各乙份。
收養人及其配偶之戶籍謄本(須有三個月效期,不須經國內有關單位驗證)正影本各乙份,若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生母已結婚,則提出越方之中越文結婚證明或台灣戶籍謄本正影本各乙份。
收養人需超過被收養人20歲。
若台灣戶籍謄本未註明收養已成立,收養人及其配偶、被收養人(若已成年)及其生父與生母,須持身份證件正影本各乙份並提出共同簽名之同意書親自來本處辦理並接受面談。若台灣戶籍謄本註明收養已成立,則可由收養人或其配偶親自持身份證件正影本各乙份或授權他人持身份證件影本乙份來本處辦理。
逐項據實詳細填寫文件證明申請表乙份(可上網下載)並親自簽名,否則將拒絕受理。所填寫內容倘有不實,將可能觸犯中華民國刑法之偽造文書罪。
費用:每1件最多以辦理一式3份計算,若需要6份,則請付2件費用,其餘類推。一般件15美元需2個工作天;提辦件22.5美元(其中0.5美元請以等值越幣繳交)需1個工作天,但若因電腦或網路故障,可能發生遲誤。
本處領務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收件時間:早上08:00至11:30、下午02:30至04:00
取件時間:下午01:30至2:30本處無翻譯及郵寄服務。
本處地址及網址:www.tecohcm.org.vn/領務/文件證明
336 Nguyen Tri Phuong Street, 10th District, Ho Chi Minh City, Vietnam
Tel: 84-8-8346264~7 Fax:84-8-8346260
2006/11/17
資料來源︰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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