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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擬於明(2008)年初允准若干外籍人士購置越南房屋執行試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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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天 發表於 2007-7-27 21:2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size=medium]類別 : A06 (經貿法令)
資料來源: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商務組
日期:2007年7月25日(越南經濟時報電子報2007.7.25) ;
文號 : 280    商情本文:
據越南建設部房屋管理局阮副局長孟何(NGUYEN MANH HA)表示,越南從2004年至2006年期內有逾8萬1,000名在越南從商、學習及任職及居留的外籍人士,其中投資有約2萬5,000人,任職國際機構1,600名及任職醫療教育等產業、學習及居留約5萬4,000人。目前河內及胡市外籍人士租用房屋需求極大,惟該等省城市投資興建的房屋面積及生活舒適措施,均無法滿足渠等住宿之需求。爰越南建設部業提報政府總理核准外籍人士購置越南房屋之試辦草案,依該草案,政府擬允准下列6種外籍人士購置越南房屋:

一、  依投資法規定直接在越南從事投資活動者。

二、  對越南國家有貢獻而獲得國家主席、政府頒發勳章;政府總理頒發獎狀;越南祖國陣線委員會主委、部長及部級機關首長頒贈記念勳章者。

三、  正在越南活動的科學家及文化家(取得科學、教育、文化、藝術學位者;經濟社會領域服務的專家)

四、  正在越南任職而獲得國外承認之高素質勞工;與越南人結婚而正在越南生活者。

五、  越南國家主席認可之越南國家名譽人士。

六、  依越南投資法規定正在越南投資營運的外資企業,該等企業可購置房屋以供其僱用的外籍勞工在任職期內租用。

阮副局長續告,該允准外籍人士購置房屋草案將在越南具有大量房屋需求的省市執行3至5年之試辦。該草案一旦獲得政府通過實施時,越南建設部將與各相關部會草擬其相關施行細則規定,報請政府核准在2008年初進行試辦後,視其執行情形而審議准予在全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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