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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越南政府公告從事物流服務之經營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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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天 發表於 2007-9-27 18:1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p>[轉載]越南政府公告從事物流服務之經營條件 <br />作者:駐胡市辦事處商務組 <br />公布日期:民國96年09月25日 <br />更新日期:民國96年09月25日 <br />摘要: <br />資料來源及時間: <br />越南政府網頁2007.9.11 <br />越南政府頃於本(2007)年9月5日發布第140/2007/ND-CP號函,公告貿易法物流經營條件及其責任界定之施行細則,並規定自刊登越南政府公報後15天生效(如附檔).<br /><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ff99">*本篇尚有附加檔案>>>1.A06-387.doc (52 KB) 。<br />*在此不提供連結,有興趣的同好請自行前往查看。</font><br />*本篇來源頁面網址:<a href="http://cweb.trade.gov.tw/kmDoit.asp?CAT1801&CtNode=866">http://cweb.trade.gov.tw/kmDoit.asp?CAT1801&CtNode=866</a></p>
*若您「有發現問題」、「有不解之處」或「有任何意見」,煩請您至「問題與建議」或「意見交流版」發表,或是傳短消息給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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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趾 發表於 2007-9-28 08:10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轉載]越南政府公告從事物流服務之經營條件

感謝站長提供商務消息!
繳稅月:去年補繳53元,高興!今年要補繳1萬2千多,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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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gul 發表於 2007-9-28 08:59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轉載]越南政府公告從事物流服務之經營條件

感謝站長提供資訊。但是小弟找不到來源網頁和附件檔案以詳查資料。請站長指示指示。謝謝。
http://tornado.vn/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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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阿天 發表於 2007-9-28 14:29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轉載]越南政府公告從事物流服務之經營條件

宏 寫道:
感謝站長提供資訊。但是小弟找不到來源網頁和附件檔案以詳查資料。請站長指示指示。謝謝。

[size=medium]午安
該頁面網址相當長,>>>請點這前往<<<

拉至下方就會看到此檔了。 *1.A06-387.doc (5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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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阿天 發表於 2007-10-3 17:23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轉載]越南政府公告從事物流服務之經營條件

[size=medium]作者:駐越南代表處經濟組
公布日期:民國96年10月2日
更新日期:民國96年10月2日
摘要:
資料來源及時間:
資料來源:越南貿易工業部
據越南貿易工業部表示,越南貿易法第233條至第240條規定物流服務業經營活動;有關物流服務業經營條件及業者從事物流服務業之責任部分,依據2007年9月5日越南貿易法施行細則第140/2007/ND-CP號議定,該議定已定義物流服務業之範圍。

依據越南2006年9月22日投資法施行細則第108/2006/ND-CP號議定第22條規定,物流服務業不屬於享有投資優惠之項目。
惟如投資人需僱用許多員工或在享有投資優惠之地區進行投資,仍可依據現行越南法規享有投資優惠,此部分可參閱第108/2006/ND-CP號議定。

有關卸貨服務之禁止經營或限制經營項目及有條件經營項目,
依據2006年6月12日越南貿易法施行細則之第59/2006/ND-CP號議定附件III之規定,在河港提供客戶運輸服務及卸貨服務皆屬於有條件經營之項目,其經營條件在2004年越南水路交通法及越南水路法施行細則第21/2005/ND-CP號議定有規定。
另第21/2005/ND-CP號議定第7條規定在河港提供客戶運載服務及卸貨服務之經營條件,依據越南水路交通法第69條第3款規定有關在河港提供客戶運載服務及卸貨服務之經營條件,內容包括:
1、組織或個人已登記經營在河港提供客戶運載服務及卸貨服務之項目。
2、獲主管機關核准進行活動之內地河港。

撰稿人:滕家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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