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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先"有"後婚,可能延伸的問題?
發仔 寫道:
民法1062條-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主要立法用意是孩子出生往前推算181天至302天為受胎期間,政府要你證明女方沒有其他婚姻(前夫)所留下的種,以前有限制女孩離婚6個月才能再婚,現在因醫學發達能查出誰的種子,才取消6個月限制
李奧尿多大孩子剛好卡在推算「受胎期」,政府要你證明女方受胎期沒有其他婚姻事實存在(單身證明)才準辦出生證明
台灣女婚姻,戶政事務所一查即知,外籍女婚姻台灣政府無法查明,按規定一定要「單身證明」,只驗DNA手續算是很便民手續
駐越台辦處也很了解台灣郎「性急」,才會貼公告,上床前先辦壹張女方單身證明,「以備不時之需」
另一案例
鄰家男孩上了越南小吃店逃家越娘,越娘懷孕回夫家找老公談判離婚返越
男孩緊接赴越辦結婚手續,期間越娘也產下一女
後來順利接越娘及女兒回台,雖然驗DNA但越女先前在台灣曾有婚姻記錄
戶政事務所也不肯讓親生女兒登記在鄰家男孩名下,上法院也無用
原因女兒出生回推受胎期,越女與前夫還在婚姻關係續存中,也就是通姦所生,法理難容
今年年初越女重操舊業被抓,母女雙雙被驅逐出境
[size=large]感謝發仔兄提供的資訊
這對我準越婿有相當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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