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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立法院三讀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落實移民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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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天 發表於 2007-12-3 16:2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提醒您網路詐騙多,凡事勿過於心急,心急易讓有心人士有機可趁!網路上更勿輕信網友之言,以防遭受詐騙。
[size=large]資訊來源:移民署
來源網址: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shownews.asp?id=568
公布期間:2007/11/30~2008/11/30
網頁修改日期:2007/12/3 上午 10:33:30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新聞資料    96年11月30日

立法院三讀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落實移民人權保障

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於88年公布施行,迄今已逾8年,為強化人流管理、健全移民輔導、吸引高科技專業人才、開放投資移民、落實人權保障,解決全球化人口移動潮流所帶來的「人口販運」、防杜非法停居留及虛偽結婚來臺等問題,本部爰檢討修正該法,以符合新移民者之期待及我國人權立國之精神。

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法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於94年8月22日以函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分別於94年12月28日、95年3月29日、95年12月11日、96年1月3日4次審議,期間多位立委及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對本法修正草案非常關切,多次與本部及相關部會人員進行討論,在保障移民人權最高原則下,歷經2次朝野協商,終於本(30)日完成二、三讀程序,對我國在入出國境之管理及移民人權保障影響甚鉅,例如:

一、 增列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專章:由於我國目前並無針對人口販運問題制定專法,亦無依法而設之被害人保護系統,因此,本法特設專章,以期人口販運專法通過前,先就人口販運被害人在臺停留期間之人權、生命安全給予保障,進而提升我國防制人口販運之整體作為。

二、增列反歧視條文: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行為,以落實多元文化與族群平等觀念。

三、禁止跨國(境)婚姻媒合作為營業項目及任何形式廣告:本次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屆滿一年,不得再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

四、增列移民署人員執行勤務規範,避免移民官於執行各項勤務時有擴權之行為,其執法若超越職權或不適當時,當事人有提出異議之機制。

>>>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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