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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與越南國民結婚手續說明
張貼日期:2009/8/6
面談通過驗證越南結婚證書須知
* 我國籍國民須備妥之文件:護照、越南簽證影本(當事人可不必親自至本處) 。
* 越籍配偶須備妥之文件如結婚證書、良民證等,均須經所屬司法廳翻譯認證及越南外交部驗證。其本人必須攜帶護照正影本各乙份,連同我國籍配偶之文件,親自至本處辦理。
一、 結婚介紹函影本。(影本)
二、 中越文結婚證書、良民證正影本各乙份。
三、 逐項據實詳細填寫(含越南電話,以供補件、聯絡之用)文件證明申請表乙份並親自簽名。
四、 除基本要件外,本處必要時將依個案要求當事人提出其他必要證明文件併供審核。因越南郵政效率尚待提高,故本處無郵寄服務、亦無文件中/越文翻譯服務,有關翻譯服務敬請向越南各省市所屬司法廳洽詢。
五、 費用:每一件以辦理正本1 份計算。一般件15美元,須2個工作天(如:週一收件,週三取件);提辦件22.5美元,須1個工作天,若需要增加1份影本,則每份各依照前述收費再加付 50%(其中不滿1美元部分,請以等值越幣繳交)。另倘因申請人之請求停止申請案之執行或可歸責申請人之理由致不能完成職務之執行者,收費不予退還。
六、 領務服務時間:星期一至五(國定假日除外)
收件:早上08:30至12:00
取件:下午13:30至17:00
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之地址、電話與傳真:
5F, HITC Building, No. 239 Xuan Thuy Street, Cau Giay District,
Hanoi, Vietnam
Tel:84-4-38335502~4 Fax:84-4-38336621
本處網站www.taiwanembassy.org/v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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