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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配偶有加入勞保?或是加入國民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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絡城小將 發表於 2008-9-1 12:29 | 顯示全部樓層
提醒您網路詐騙多,凡事勿過於心急,心急易讓有心人士有機可趁!網路上更勿輕信網友之言,以防遭受詐騙。

回覆: 您配偶有加入勞保?或是加入國民年金保險?

呆兒大大安安:

引言:

絡城小將 寫道:

所以呆大不用擔心,等到勞保局以書面通知你:「限期繳納」您太太的國保費時,就知道您太太已加入國保,到時再繳也不遲…

==================================

哈 哈 ! 呆兒大大您看錯發文的人了
  
文是虯髯客大大發的,不是小弟啦!
  
所以呆兒大大少感謝一個人

就是虯髯客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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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小隆 發表於 2011-1-11 13:05 | 顯示全部樓層
提醒您網路詐騙多,凡事勿過於心急,心急易讓有心人士有機可趁!網路上更勿輕信網友之言,以防遭受詐騙。
剛看到這一篇「精算老年年金 快樂退」http://money.udn.com/mag/wealth/storypage.jsp?f_ART_ID=227114
覺得蠻不錯的
如果有勞保年資的可看一下、看怎麼領最划算
=====

案例故事

吳先生夫妻年齡均為57歲,自己經營事業有成,子女也已長大就業中,夫妻正計劃好好享受退休生活,算算勞保年資皆有30年,投保薪資為4.39萬元,經查最高60個月的平均薪資為4.38萬元。

有一天,經朋友建議盡快申請勞保年金,以免萬一政策改變,福利縮減。這樣的說法正確嗎?

財務現狀

國民年金是於97年10月1日開辦,而勞保年金則於三個月後,也就是98年1月1日起跑。過去曾經有勞保身分,將來退休成就請領條件時,到底年資怎麼計算?可以領到多少錢?很多人還是搞不清楚。

簡單來說,有工作就投保勞保、沒工作就投國保,勞保年金給付項目比較多,因此大多數狀況都會比國保年金來得划算,國保年資與勞保年資是可以分開計算的,退休後同時領兩分年金。

過去勞保舊制,勞工退休只能領到一整筆的勞保老年給付,即所謂的一次金。不過,依據內政部統計,60歲以後平均餘命22 年,而96年勞保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平均年齡為57.76 歲,平均每件老年給付金額僅107萬餘元,實不足以保障勞工退休後平均22年或更長久之老年生活所需。(換算每個月只有:107 萬元÷22年÷12個月=4,053元)

為了解決勞工退休後退休金普遍不足的問題,把一次金改為年金,一般情況下,請領勞保年金大約平均八年一個月就會超過一次金,萬一還沒領到八年一個月就不幸身故,其已領年金與「一次金」的差額還會給付給遺屬。

「一次金」的計算是以退休前三年的平均月投保薪資乘以累積年資應給付的基數,如果「退休前三年的平均月投保薪資」相對「最高60個月的平均投保薪資」低很多,才會影響身故時遺屬請領的差額。除非您擔心健康問題,餘命再活不超過八年,否則還是年金比較划算。

年金主要的精神是在保障被保險人活著的生活財源,保障被保險人長命的風險,而非保障遺屬要領更多錢。

理財建議

吳先生夫妻今年57歲,投保年資有30年,已經符合請領老年年金資格,有五種領取勞保老年年金的選擇,分別敘述如下:(假設平均餘命為82歲,暫不考慮通膨率與投資報酬率)

選擇一:57歲退休,勞保年資30 年,申領勞保減額年金,每月可領17,923元。

每月年金=43,800元×30年×1.55%×0.88= 17,923元至82歲年金總額17,923元x12x25年= 5,376,900元

註:每提前一年領取年金,減少年金4%,提前3年領,等於 給付打88折。

選擇二:57歲退休後不再工作,改投保國民年金,至60歲起申領勞保年金,65歲起同時申領國民年金。

60 歲起領勞保年金=43,800元×30年×1.55%=20,367元

65歲起領國民年金=17,280元×3年×1.3%=674元

至 82歲年金總額:

勞保年金:20,367元x12x22年=5,376,888元

國民年金:674元x12x17 年=137,496元

合計總額:5,514,384元扣除國民年金保費成本674x12x3年=24,264元。至82歲實領年金總額= 5,490,120元

選擇三、57歲退休後不再工作,改投保國民年金八年,因不缺錢所以都等到65歲同時領取勞保展延年金24,440 元和國民年金1,797元

勞保年金=43,800元×30年×1.55%×1.2=24,440元

國民年金=17,280元× 8年×1.3% = 1,797元

至82歲年金總額:

勞保年金24,440元x12x17 年=4,985,760元

國民年金 1,797元x12x17年=366,588元

合計總額5,352,348元扣除國民年金保費成本674x12x8年=64,704元。至82歲實領年金總額= 5,287,644元

選擇四、57歲繼續工作至60歲領取勞保年金22,455元

勞保年金=43,900元×33年×1.55%=22,455元

至82歲年金總額:

勞保年金總額22,455元x12x22年=5,928,120元

扣除勞保續繳保費成本2,568x12x3年 = 92,448元

至 82歲實領勞保年金總額:5,835,672元

選擇五、57歲繼續工作至65歲領取勞保展延年金31,029元 勞保年金=43,900元×38年×1.55%x1.2=31,029元

至82歲年金總額:勞保年金總額31,029元x12x17年 = 6,329,916元

扣除勞保續繳保費成本2,568x12x8年 = 246,528元

至82歲實領勞保年金總額:6,083,388元

以國人目前平均餘命82歲來看,假設吳先生夫妻活到82歲。

狀況一 57歲退休後不再工作:選項1、2、3當中以第2種選擇,合計領取5,490,120元最優。

狀況二 57歲退休後繼續從事興趣的工作: 選項4、5當中以第5種選擇,合計領取6,083,388元最優。
有緣千里來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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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儒 發表於 2011-1-11 13:3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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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勞保還比較實在...........國保..跨有呷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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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小隆 發表於 2011-12-29 17:3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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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隆 發表於 2008-8-27 18:10
再提一點
那位工會會務小姐說、前些時候有位會員的母親過世(大陸籍、來台約3年、入勞保2年)、如此可請 ...

原來3年前就知道這個了

那網址已經更改了 http://www.bli.gov.tw/sub.aspx?a=YnWiJ3FlAGM%3d

太太有勞保的的朋友、請注意看一下上面勞保局網頁
如越南岳父母仙逝的話、還是可領的.....


附近有越娘剛辦這個、領快10萬、她說還好當時老闆有幫她辦勞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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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趾 發表於 2011-12-29 23:03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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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吳先生今年55歲,至民國111年時,吳先生65歲退休,平均投保薪資為4.39萬元,投保年資計有44年,請領勞保老年年金加展延年金:

勞保年金加展延年金=43,900元×44年×1.55%×1.08=32334元

假設吳先生82歲身亡,其配偶不加入勞保,可領取勞保遺屬年金:

勞保遺屬年金=43,900元×44年×1.55%×1.08×50%=16167元


吳先生妻子今年32歲,現在開始參加職業工會加入勞保,投保薪資為3萬元。
至吳先生妻子65歲時,投保年資計有33年,請領勞保老年年金:

勞保年金=30000元×33年×1.55%=15345元

上述案例吳先生選擇吳先生妻子不加入勞保是否正確?或者吳先生尚有設想不周全之處?
以上懇請論壇各位大大不吝賜教!
繳稅月:去年補繳53元,高興!今年要補繳1萬2千多,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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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mbbs 發表於 2011-12-30 08:55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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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意遺屬年金不是領到老


祗要是遺屬都可以請領遺屬年金嗎?
A: 遺屬年金的意義是在於長期照顧被保險人遺屬的生活,所以不是每位家屬都可領的,一定要符合遺屬的資格喔!   

1. 首先您要知道-「遺屬順位」:

(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受扶養之孫子女。(5)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2. 接著您要符合-「遺屬資格」:     

(1) 配偶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是如果您是無謀生能力或有扶養
(未成年、無謀生能力或是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不超過17,280元)之子女,就不在此限。

B.年滿45歲,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不超過17,280元。

(2) 子女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未成年。無謀生能力。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7,280元。     

(3) 其他如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也要符合勞保條例第63條所定的資格條件喔!        


什麼情形才可以請領遺屬年金?

A: 有下列情形時,符合條件之遺屬才可以請領遺屬年金。   
1. 被保險人在加保期間死亡者。   
2.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期間死亡者。   
3.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舊制老年給付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

如果被保險人在加保期間死亡,勞保遺屬年金如何計算?

A: 1. 給付標準如下:     
(1)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2) 最低保障3,000元。     
(3) 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計50%。     
(4) 如果是發生職災致死亡者,除了發給年金外,另加發10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2. 舉例
(1):李先生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保險年資25年又3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每月遺屬年金金額:32,000×(25+4/12)×1.55%=12,564元。     
※如其為職災事故,再加發:32,000×10個月=32萬元。     

舉例(2):上例李先生如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     

※每月遺屬年金金額:32,000×(25+4/12)×1.55% ×(1+25%×2)=18,846元。      


不是在加保期間死亡,勞保遺屬年金如何計算?

A: 如果是「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期間死亡」或「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15年
,並符合舊制老年給付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二種情形者,符合條件之遺屬也可以請領
遺屬年金。  

1. 給付標準如下:   
(1) 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50%。   
(2) 最低保障3,000元。   
(3) 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計50%。   

2.
舉例(1):周先生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保險年資25年又3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原領每月老年年金金額:32,000×(25+4/12)×1.55%=12,564元。   
→改領每月遺屬年金金額:12,564×50%=6,282元。   

舉例(2):上例周先生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     
※每月年金金額:6,282 ×(1+25%×2)=9,423元。      

遺屬年金停發

  1. 配偶 :
    (1) 再婚。
    (2) 未滿 55 歲,且其扶養之子女不符合前述第( 2 )點之條件。   
    (3) 不符合 前 述 第( 1 )B 點 之條件。

  2. 子女 、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 不符合 前 述 第( 2 )點至第( 5 )點之 條件。   
  3.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4. 失蹤 。   

* 所稱拘禁,指受拘留、留置、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
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者。但執行保護管束、僅受通緝尚未到案、保外就醫及假釋中者
,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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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小隆 發表於 2011-12-30 09:14 | 顯示全部樓層
提醒您網路詐騙多,凡事勿過於心急,心急易讓有心人士有機可趁!網路上更勿輕信網友之言,以防遭受詐騙。
交趾 發表於 2011-12-29 23:03
案例:
吳先生今年55歲,至民國111年時,吳先生65歲退休,平均投保薪資為4.39萬元,投保年資計有44年,請領 ...

交趾兄的問題......說說我的認知與了解

「吳先生今年55歲,至民國111年時,吳先生65歲退休」「假設吳先生82歲身亡」


82-65=17.........吳先生領了17年月領(32334元x17x12=6596136元)
已經比吳先生在65歲時、選擇領一次金的金額高(43900元x50=2195000元)..........
所以其遺屬是無法請領「遺屬年金」了

吳太太最好自己也投保......多一份保障

ps
詳細還是到勞保局問服務人員


===========

http://www.bli.gov.tw/sub.aspx?a=fNYWGQMXNOw%3d

3.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給付金額=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月數。

                 ※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退保當月起前 3 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3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超過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最高以45個月為限。被保險人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合併60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       
保險年資未滿 1 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有緣千里來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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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隆 發表於 2011-12-30 09:14
交趾兄的問題......說說我的認知與了解

「吳先生今年55歲,至民國111年時,吳先生65歲退休」「假設吳先 ...

找勞保局的熱門問答 http://www.bli.gov.tw/sub.aspx?a=0levmsKJSio%3d

領年金期間身故 還有差額金可領?
至於簡先生擔心萬一在領取年金給付期間身故,會不會有損失?
根據勞保條例第63條之1規定,被保險人退保,在領取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者,其符合規定的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但在勞保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可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外,也可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或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

假設簡先生領了7年勞保年金後就身故,他的遺屬若符合規定條件,就可請領遺屬年金,金額是簡先生原領年金的50%,即為1萬887元(21,774元×50%=10,887元);若不想領遺屬年
金,也可以選擇領取差額金,但不受遺屬年金資格條件的限制。
簡先生每月領2萬1,774元,領7年共領182萬9,016元(21,774元×12×7=1,829,016元)就身故,遺屬就可再請領14萬6,484元的差額金(1,975,500-1,829,016=146,4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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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趾 發表於 2011-12-30 12:19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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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交趾 於 2011-12-30 12:33 編輯
小隆 發表於 2011-12-30 09:14
交趾兄的問題......說說我的認知與了解

82-65=17.........吳先生領了17年月領(32334元x17x12=6596136元)
已經比吳先生在65歲時、選擇領一次金的金額高(43900元x50=2195000元)..........
所以其遺屬是無法請領「遺屬年金」了

吳太太最好自己也投保......多一份保障

ps
詳細還是到勞保局問服務人員

...


根據本人曾向2個縣市的勞保分局服務中心查詢,

並沒有所謂領勞保年金金額已超過一次金金額後,遺屬不得請領勞保遺屬年金之規定。

甚至有位服務員告訴我,縱然本人已領了2000萬的勞保年金後死亡,

遺屬一樣可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

有關此項規定請  小隆兄繼續多方幫忙查證,以免本人誤人誤己。

繳稅月:去年補繳53元,高興!今年要補繳1萬2千多,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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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趾 發表於 2011-12-30 12:19
根據本人曾向2個縣市的勞保分局服務中心查詢,

並沒有所謂領勞保年金金額已超過一次金金額後,遺屬不得 ...

經交趾兄文章的提醒......

特地看了「遺屬年金給付」http://www.bli.gov.tw/sub.aspx?a=SYaDh%2bRKKQo%3d
對遺屬年金才有稍微認識

有中有2例

===========

*舉例 1 : 李先生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保險年資 25 年又 3 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32,000 元。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 ×( 25+4/12 )× 1.55 %= 12,564 元。

                
如其為職災事故,再加發: 32,000 × 10 個月= 32 萬元。

                 * 舉例 2 : 周先生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保險年資 25 年又 3 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32,000 元。
                
原領每月老年年金金額: 32,000 ×( 25+4/12 )× 1.55 % = 12,564 元。
改領每月遺屬年金金額: 12,564 × 50 %= 6,282 元。

============

又打電話向工會的服務人員詢問
真的如交趾兄說的「沒有所謂領勞保年金金額已超過一次金金額後,遺屬不得請領勞保遺屬年金之規定」
就如上面例子、分為「保險有效期間死亡」、「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所領金額有差別
再來就是遺屬身分的資格認定

我問服務人員、工會至今有幾人申請「遺屬年金」了?
她說還沒有.........

======

1.       
遺屬資格

                
(1)

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       
年滿 5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 1 年以上。但如無謀生能力或有扶養下列第( 2 )點之子女,不在此限。

                          B.       
年滿 45 歲,婚姻關係存續 1 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2)       
子女(養子女 須有收養關係 6 個月以上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        未成年。
                          B.        無謀生能力。
                          C.       
25 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3)        父母、 祖父母 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 1 級者。
                 (4)       
受被保險人扶養之 孫子女符合前述第( 2 )點子女條件之一者。

                 (5)       
受被保險人扶養之 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A.       
未成年 。

                          B.       
無謀生能力。

                          C.       
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 1 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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