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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是構成離婚的要件?
https://www.law.ntpc.gov.tw/home.jsp?id=349&parentpath=0,9,326,348
案例:
甲之配偶經常對之施以拳脚,某甲是否可以訴請離婚呢?
參考意見:
我國民法規定的離婚有兩種,一個是兩願離婚,一個是裁判離婚。依據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要具備以下的要件:
一、 必須以書面為之。
二、 有兩名以上證人之簽名。
三、 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三個要件缺一不可。如果雙方無法兩願協議離婚的話,就必須經由法院裁判離婚的方式來解消婚姻。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的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重婚。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按:虐待系指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者。包括暴力歐打、言詞侮辱、一方令另一方下跪、頭頂盆鍋等。)
五、 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按:不僅要有違背同居義務的客觀事實,並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才構成惡意遺棄。)
六、 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按:包括殺人未遂與預謀殺人等情形。)
七、 有不治之惡疾。(按:不治係指在醫學可預見之期間內,不能期待其治療而言,不須以絕對不能治癒為必要。惡疾指足以影響種族衛生(例如麻瘋、花柳病),或在婚姻生活中,令一般夫妻厭惡之疾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前面的這十款為例示規定,如果有這十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亦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請求離婚。判斷的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而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也就是說當該事由應由一方負責時,只有不需負責的一方可以向應負責的一方請求離婚。而如果雙方就該事由均需負責時,依實務見解,應衡量比較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果雙方之有責程度是相同的,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
本案中甲經常被其配偶毆打,應可檢具驗傷單,並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向法院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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