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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1月1日不繳交勞工社會保險費者,可能被處以7年有期徒刑
張貼日期:2017-07-21
資料來源:越南法律圖書館網站,2017年7月18日
編輯單位: 駐胡志明市辦事處經濟組
越南國會已於2017年6月20日通過第100/2015/QH13號刑事法修訂案,並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且取代越南第15/1999/QH10號及第37/2009/QH12號刑事法。
上述第100/2015/QH13號刑事法修訂案之第216條「規避繳交勞工社會、醫療及失業保險費之罪名」如下:
1.凡屬下列任一情況之具繳交勞工社會、醫療及失業保險義務,而呈現奸詐或使用其他手段以圖不繳或依規定繳納不足6個月以上,雖經被處施以該行為之行政處分而再犯者,則被罸款5,000萬越盾至2億越盾、非收監管制1年或處以3個月至1年有期徒刑:
a)規避繳交保險費5,000萬越盾至3億越盾以下者;
b)規避繳交保險之勞工人數10至50名以下者。
2.凡屬下列任一犯罪者,被罸款2億越盾至5億越盾,或處以6個月至3年有期徒刑:
a)犯罪2次以上者;
b)規避繳交保險費3億越盾至10億越盾以下者;
c)規避繳交保險之勞工人數50至200名以下者;
d)已收取或扣除本(216)條第1項a或b點規定勞工保險費後不予繳交者。
3.凡屬下列任一犯罪者,被罸款5億越盾至10億越盾,或處以2年至7年有期徒刑:
a)規避繳交保險費10億越盾以上者;
b)規避繳交保險之勞工人數200名以上者;
c)已收取或扣除本(216)條第2項b或c點規定勞工保險費後不予繳交者。
4.另犯罪人可能再遭罸款2,000萬越盾至1億越盾、禁止擔任職務、禁止活動或任職某固定工作期限從1年至5年。
5.對於犯本條所列罪名之商業法人,被處分如下:
a)犯本條第1項所列罪名者,罸款2億越盾至5億越盾;
b)犯本條第2項所列罪名者,罸款5億越盾至10億越盾;
c)犯本條第3項所列罪名者,罸款10億越盾至30億越盾。
(謹註:越南央行滙率中心公告即期滙率1元兌換22,436越盾)。
http://www.roc-taiwan.org/vnsgn/post/1186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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