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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萬別再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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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da 發表於 2007-1-24 17:4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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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逾期及罰款相信大家都很清楚 我也不必再提

但之後要再來台就很麻煩 台辦人員會刁難逾期者(不論逾期多久)
收了申請者的申請表 約下次再來 下次來 也一樣收了表格又約下次再來....重複又重複
需知道在台辦送件有多累 除了排隊還要夠凶 不然會被插隊

台辦刁難逾期者是對的 但用這種方法似乎不合乎經濟效益之餘又浪費時間
沒有一定的規範 沒有人知道逾期一個月要拒絕入境多久 逾期一年又拒絕入境多久?
批不批簽證是由越南辦事員決定

如果他們能堅守天下無貪這個理念 那即使不合乎經濟效益也不失為一個打擊逾期者的一個方法
但如果不行 那逾期的還是繼續逾期..........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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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nhui 發表於 2007-1-24 19:03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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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千萬別再逾期

一般逾期都有一種心態......
下次不來的打算
以前外交部準許半年可再延半年
因逾期嚴重現在只準一個月不可再延......
但是逾期更嚴重......
如果將逾期加重罰款數倍或是不準探親VISA
相信會有所改善
不要懷疑可愛的政府可能會x的出來
    
我就是愛越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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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sen 發表於 2007-1-29 22:39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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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千萬別再逾期

Linda 寫道:

沒有一定的規範 沒有人知道逾期一個月要拒絕入境多久 逾期一年又拒絕入境多久?
批不批簽證是由越南辦事員決定


<p><strong style="font-weight: 400">中華民國(台灣)之「外國人入國管制資料作業規定」相關規定摘要如下︰</strong></p>
<p><br>
三、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管制情形及期間如下:<br>
  (一)護照拒不繳驗經拒絕入國者,管制三年。<br>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護照或簽證者,管制十年。<br>
  (三)冒用護照或持用冒領之護照者,管制十年。<br>
  (四)攜帶違禁物者,管制五年。<br>
  (五)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或其他疾病者,管制至痊癒之<br>
     日。<br>
  (六)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精神病者,管制一年。<br>
  (七)未經查驗入國、未經許可臨時入國者,管制十年。<br>
  (八)從事與申請停留、居留目的不符之工作或活動者,管制五年。<br>
    前項管制期間,自外國人被拒絕入國或出國之日起算。<br>
<br>
四、外國人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者,其管制情形及期間如下:<br>
  (一)在我國因觸犯刑事法律經受有罪判決確定,自出國之日起管制十年。<br>
  (二)在國外有犯罪紀錄者,自判處刑罰之日起管制五年,其經判處有期徒刑以<br>
     上之刑者,另加所判處之期間。<br>
<br>
五、外國人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者,其管制情形及期間如下:<br>
  (一)逾期停留、居留未滿六個月者,不列為入國管制資料。但一年內不得以免<br>
     簽證或落地簽證方式入國;<font color="#FF0000">逾期六個月以上至未滿一年者,管制一年;逾<br>
     期一年以上者,以其逾期之期間為管制期間,管制期間最長為五年。<br>
  </font>(二)<font color="#FF0000">非法工作者,管制五年。</font><br>
    <font color="#FF0000">前項管制期間,自外國人出國之日起算</font>。<br>
<br>
九、因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經列管者,與有戶籍國民或永久居留者結婚,且有<br>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不列為入國管制資料:<br>
  (一)在臺灣地區配偶罹患重病者。<br>
  (二)配偶懷孕五個月以上者。<br>
  (三)育有與現在配偶所生之親生未成年子女者。<br>
  (四)列管前結婚,出國滿一年者。<br>
  (五)列管期間結婚,結婚滿一年者。<br>
<br>
十、因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經列管者,與有戶籍國民或永久居留者結婚,且有<br>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縮短入國管制期間如下:<br>
  (一)列管前結婚,出國未滿一年者,縮短至出國滿一年。<br>
  (二)列管期間結婚,結婚未滿一年者,縮短至結婚滿一年。<br>
<br>
十一、依第九點或第十點規定申請不列為入國管制資料或縮短入國管制期間者,應檢<br>
   具下列文件,由其在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向境管局辦理:<br>
   (一)申請書。<br>
   (二)當事人護照影本。<br>
   (三)辦妥結婚登記之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或永久居留證影本。<br>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br>
      1.以臺灣地區配偶罹患重病為由申請者,應檢附國內公立醫院之證明<br>
        。<br>
      2.以配偶懷孕五個月以上為由申請者,應檢附國內、外公立醫院之證<br>
        明。<br>
      3.以育有與現在配偶所生之親生未成年子女為由申請者,應檢附其親<br>
        生子女相關證明文件。<br>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須附中文譯本;其在國外製作者,中、外文本均應經<br>
   我駐外使領館處、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br>
   )驗證。<br>
<br>
十五、依第十四點第三款規定經境管局同意不列為入國管制資料或縮短入國管制期間<br>
   ,入國後再度列為入國管制資料,除在臺灣地區配偶罹患重病者外,自其出國<br>
   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不列為入國管制資料或縮短入國管制期間。<br>
<br>
 </p>
<p>參考資料來源︰http://tw.myblog.yahoo.com/jw!7vDZ3Y.ZHihz2QW07lw-/article?mid=1316</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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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雲 寫道:
  (一)逾期停留、居留未滿六個月者,不列為入國管制資料。但一年內不得以免<br>
     簽證或落地簽證方式入國;<font color="#FF0000">逾期六個月以上至未滿一年者,管制一年;逾<br>
     期一年以上者,以其逾期之期間為管制期間,管制期間最長為五年。<br>


遊雲大帥哥所貼的 是台灣法規 不代表是"台辦法規"

有的逾期才一個月 台辦人員拒絕發簽證 約一個月後再來 後來也不想發 當事人一再解釋逾期原因 而且一向沒有不良紀錄 台辦人員刁難蠻久後來才發簽證 (但台灣法規沒有逾期超過三個月並沒有限制入境)
有的逾期三個 台辦人員拒絕發簽證 約了四次也還不發給她 她只好回鄉下等下次再去辦.........

這些情境都是在台辦裡面目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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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sen 發表於 2007-1-29 23:21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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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DA大美女所言甚是  

依法是可辦理,但台辦處也可用「簽證是主權且得不告訴申請人被拒原因」這套說詞來推脫  

唉....誰叫這些單位....天高皇帝遠................  

請向外交部申訴吧   

還是請大家遵照LINDA大美女所言「千萬別再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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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脆停止發給VISA
這樣就不會逾期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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