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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g 發表於 2019-1-3 19:35 https://www.pthg.gov.tw/neipu-house/News_Content.aspx?n=5E555E951248BD0A&sms=58CDD4F8DE3F42F2&s=E42B ...
外籍配偶與臺灣配偶離婚後30日內,復與原臺灣配偶在臺灣地區結婚且未曾離臺者,辦理結婚登記,得不要求提具婚姻狀況證明 發佈日期:104-10-16 資料來源:內埔戶政事務所 外籍配偶、大陸地區人民及經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在臺灣地區與臺灣配偶離婚後於30日內復在臺灣地區與原配偶結婚,且未曾離臺者,再次申辦結婚登記時,戶政事務所得不要求其出具婚姻狀況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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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起之秀
ianscc 發表於 2019-1-3 21:45 老婆還沒回越南,去簽離婚也是一時賭氣!先在想想真後悔,下星期一再去戶政事務所問看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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