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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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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餘飯後聊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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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林新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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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life 發表於 2008-8-6 12:57 | 顯示全部樓層
人唯有縮小自己,放大別人,才能走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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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large]依刑法強制猥褻罪起訴是公訴罪,非告訴乃論,刑責重,但構成要件嚴格。
依「性騷擾防治法」,較易成立,但係告訴乃論,時效六月,不告不理。
法條,法律術語,有其嚴謹的定義,相關名詞意義必須分辨清楚。
難得中華日報社2008/07/25 20:02 有請專業人士解析,台南地方法院法官陳志成先生好文可參考:
強制猥褻與性騷擾罪成立要件不同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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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林新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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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life 發表於 2008-8-22 09:15 | 顯示全部樓層
地上種了菜,就不易長草;心中有善,就不易生惡。-靜思語-

回覆: 茶餘飯後聊新聞

[size=large]「摸胸僅四秒!」 襲胸男為脫罪 拿10秒案例狡辯
美國哲學家桑塔耶那有句名言:「不能記取教訓的,一定會重蹈覆轍。」
人做壞事,總是會設法為自己脫罪的。如果這類案件明顯增加,那也是因為媒體不斷傳送錯誤觀念。因為聳動,有銷路。也可能因為專業度不夠。
「摸胸僅四秒!」這類的事根本不是無罪,而是引用法條不適當,導致被害一方敗訴。
現在,又來了,「連只要碰觸一秒都不行,因為只要是在違反意願下的碰觸,就是具有惡意的犯行,所以檢察官也不取信林姓嫌犯的說法,依強制猥褻罪將他起訴。」,恐怕又要敗訴。
以前,女權人士嫌強暴難聽,現在,倒不如把「強制猥褻罪」改回「強暴罪」舊稱,一般百姓應該就不至於和「性騷擾罪」混淆了。「摸胸僅四秒!」可以告人家強暴,要求法官判重刑嗎?當然囉,也會有極端者主張關他七年又怎樣,但身為法官,可不能如此。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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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life 發表於 2009-3-30 19:55 | 顯示全部樓層
做該做的事是智慧,做不該做的事是愚痴。-靜思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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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生 寫道:
[size=large]根據著名駭客Kevin D. Mitnick在2002年出版的「The Art of Deception:Controlling the Human Element of Security」就說了:在好多年以前,就有一群人知道如何竄改來電顯示,並利用來騙人。
在說了一些故事以後,Mitnick先生很好心給讀者忠告:「下次你接到電話時,即使來電顯示是親愛的老媽打來的,你還是要小心,因為這或許是狡詐多端的社交工程駭客打來的。」
這是一本值得去買來珍藏的好書。如果您真的去找來看,那麼一般的騙子想騙您就不容易了。問題是如果騙子比您用功呢?小弟以為,這麼用功,又何必當騙子?堂堂正正不是可以活的更好?再怎麼沒出息,至少也該鎖定貪官奸商,學學羅賓漢。

[size=large]今天的新聞,又來了,這不是新把戲。
獨家〉竄改「來電顯示」 詐騙集團新狠招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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