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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外僑持停留簽證改辦居留送件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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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天 發表於 2008-9-7 08:0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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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資訊來源: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
來源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show_menu22.asp?url_disno=206
公布期間:2008/9/5~2010/9/5
網頁修改日期:2008/9/5 下午 06:45:17
類別:外籍人士入出國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移署出停堯字第 09720208741 號令修正發布申請須知0915「外僑持停留簽證改辦居留送件須知」。

外僑持停留簽證改辦居留送件須知
一、依據:
(一)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以下簡稱本法)。
(二)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三條、第六條及第九條。

二、申請對象:      
(一)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1、自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但該核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係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不得申請。
2、未滿二十歲之外國人,其直系尊親屬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其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者,被收養者應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
3、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
4、在我國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
5、經依公司法認許之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
6、基於外交考量,經外交部專案核准在我國改換居留簽證。
(二)本項係指當事人於本署各服務站提出申請外僑居留證時,所持之簽證種類而言;若其入國時係持用免簽、落地簽證或是其他種類之簽證,祗要入境後經外交部改發為六十日以上,未經加註限制不淮延期或其他限制者再來本署申辦均符合本項之規定。
(三)另停留簽證為一八○日,但加註為「不可延期者」,亦符合本項之規定。

三、應備文件:
       (文件於國外製作者,須附中文譯本,經外館驗證,如果當地我國館處僅驗該文件而不驗中譯本,則中譯本回台後經我國法院(或公證人)公證便可。)
(一)申請書:
1、請至服務站索取申請表、自行以A4白紙影印或自網站(http://www.immigration.gov.tw)下載,並詳實填寫。
2、檢附之照片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直四.五公分,橫三.五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三.二公分或超過三.六公分,白色背景正面半身彩色照片)。
(二)護照及停留簽證(驗畢發還)。
(三)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1、但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至六款申請者免附,六歲(含)以下者,以「預防接種證明」代替。
2、檢健康檢查證明內容應包含下列之項目:X光肺部檢查(大片攝影)、HIV抗體檢查、腸內寄生蟲(含痢疾阿米巴等原蟲)糞便檢查、一般體格檢查(含精神狀態)、癩病檢查及女性年齡滿十五歲以上未滿五十歲者(含已婚及未婚)應檢具德國麻疹抗體陽性檢驗報告或提供德國麻疹接種證明。檢查項目及體檢醫院請參照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網站。
3、若已在國外檢驗且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但檢查項目不完整者,祗須在國內補檢未檢之項目便可。
4、效期三個月,係指送件時,效期尚在三個月之內,非為申請完成時。
(四)效期三個月內五年內(國內外)刑事紀錄證明,但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至六款申請及二十歲以下者免附。 
註:效期三個月,係指送件時,效期尚在三個月之內,非為申請完成時。
(五)現居住地證明。
(六)相關証明文件:(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1、依第1款申請者:已在我國戶政事務所,辦妥我國結婚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我國身分證正本、戶口名簿正本、戶籍謄本正本(驗畢發還)。
  註:有關辦理結婚登記事宜,請參照內政部戶政司網站。
2、依第二款申請者:
(1)直系尊親屬三個月內有效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外僑居留證正本(驗畢發還)。
(2)證明親屬關係文件(如出生證明或經法院裁定收養證明書)。
3、依第三款申請者:
(1)經勞委會核准聘僱之外國人專業人員核准函。(需有六個月以上之效期)
(2)一個月內有效之員工在職證明書。
4、依第四款申請者:
(1)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函。
(2)董監事名冊。
(3)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若僅為投資人,除上述文件外尚須檢附經濟部投審會核備函。
5、依第五款申請者:
(1)經濟部商業司核准函。
(2)外國公司認許表。
(3)外國分公司設立登記表。
(4)營利事業登記證。
如為外國公司分公司代表人或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兼任分公司經理人者,除上述文件外尚須檢附勞委會核發之工作許可。
6、依第六款申請者:檢附主管機關核准函。
(七)證件費:一年效期之外僑居留證費用為新臺幣壹仟元,三年效期之外僑居留證費用為新台幣叁仟元。
(八)其他證明文件。

四、申請方式:
(一)向居住地之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
(二)申請案提出後,不得再向本署其他縣市服務站重覆提出申請。

五、相關事項:
(一)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者,得自停留效期屆滿前三十日提出申請。
(二)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申請者,得自停留效期屆滿前十五日提出申請。
(三)外僑居留證效期自核淮之日起算。
(四)與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結婚,初次申請依親居留者,祗能申請一年效期之外僑居留證。
(五)以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申請居留原因變更者,應備文件得依本送件須知之規定。
(六)申請人於停留期限屆滿前仍無法取得外僑居留證者,請依限離境。

[size=large]備註:
1.本轉載僅供參考。
2.本篇不接受回應。
3.有任何疑問請自行洽詢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若您「有發現問題」、「有不解之處」或「有任何意見」,煩請您至「問題與建議」或「意見交流版」發表,或是傳短消息給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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絡城小將 發表於 2009-10-15 17:26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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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修正「外僑持停留簽證入國,申請外僑居留證送件須知」(編碼0915)。

資料來源: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全球資訊網首頁 > 最新消息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shownews.asp?id=1354

單位:入出國事務組停留科
公布期間:2009/8/21~2012/8/21
網頁修改日期:2009/8/21 下午 06:31:54

PS. 因篇幅過大不方便貼上來請自行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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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隆 發表於 2016-7-12 10:04 | 顯示全部樓層
提醒您網路詐騙多,凡事勿過於心急,心急易讓有心人士有機可趁!網路上更勿輕信網友之言,以防遭受詐騙。
外僑持停留簽證入國,申請外僑居留證送件須知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c ... Node=32598&mp=1

更新日期:2014/12/12

.....

(三)        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1、        依本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至第6款申請者免附。

2、        依本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申請者,申請人及其在臺投資、應聘工作之依親對象均為免簽證適用國家人士者,免附。

=====

剛才發現不知何時新增這一條的
[2、依本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申請者,申請人及其在臺投資、應聘工作之依親對象均為免簽證適用國家人士者,免附。]

後續去辦裡的朋友.應該請他們看看條文.應該不需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有緣千里來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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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隆 發表於 2019-10-15 14:50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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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原來是要專業人才才可以5年......不知有沒越娘辦超過3年的?


(十三)依據外國人才專法第七條規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經本署許可居留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為五年;期滿有繼續居留之必要者,得於居留期限屆滿前,向本署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五年,不受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該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滿二十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經本署許可居留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及延期期限,亦同。

======

原本最多3年.現在可以4年.5年了~


外國人申請辦理或展延、補發外僑居留證或居留原因變更送件須知

發布日期: 2019-10-05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六)繳納證書費:一年效期新臺幣一千元、二年效期新臺幣二千元、三年效期新臺幣三千元、四年效期新臺幣四千元、五年效期新臺幣五千元,僑生新臺幣五百元、補發新臺幣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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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緣千里來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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