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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最大的敵人不是別人,而是自己。
就保險部分:
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有權指定受益人(保險法110),所以:
(1)先生是被保險人,若先生亦是要保人(應該是),除非先生聲明放棄處分權(保險法111),否則有權變更受益人的是先生,所以婆婆帶媳婦變更受益人的部分,很可能涉有刑法偽造文書的問題,當然在民事上亦無變更的效力;
(2)但若當初保險契約約定受益人(即老婆)有轉讓權,則老婆是可以轉讓受益權給婆婆的(保險法114),但此時在民事上,仍涉及媳婦在意思表示上有無瑕疵,即有錯誤、詐欺、脅迫或暴利行為(民法88,92,74)的問題,涉及其行為可否撤銷;
就遺產的部分:
(1)前述人壽保險指定或變更受益人若屬合法,則相關保險金是屬受益人所有,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保險法112);
(2)至於房子,若是登記在先生名下,則先生死亡後,成為先生之遺產,除非先生立有遺囑,否則應由法定繼承人繼承,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老婆為當然第1順位,若有小孩,則和小孩一起繼承;若無小孩,則和先生的父母(即婆婆)一起繼承;所以原則上婆婆不得任意處分登記先生名下的房子;
總之,婆婆的相關行為都可能涉及不法(包括民事及刑事),還是建議依樓上大大們的建議尋求協助...祝你朋友一切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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