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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沒有隱瞞,沒有虛偽,必有助於婚後家庭生活的美滿。
本帖最後由 happypost 於 2016-3-16 21:43 編輯
老婆已經在台灣2個月了(也有居留證了),因為上禮拜忽然接到戶政事務所電話,
戶政事務所 : 老婆未婚懷孕需要單身證明.
聽到這裡我就暈了,那不就又要回胡志明一趟
戶政事務所 : 台灣民法規定,結婚證書生效日期後181天內小孩出生需要知道她
之前的結婚狀態.
我立刻跑到戶政事務所
戶政主任 : 台灣好查,越南查不到
我 : 納悶了,當初就是有單身證明,才能順利面試啊,這樣不就很矛盾....
戶政主任 : 你去外交部問問能不能調回資料
我打了嘉義及南部外交部辦事處電話,都說沒辦法調回來
老婆預產期是2016/05/09
所以要是提早6天生,我就要去駐胡志明台北辦事處開證明文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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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61 條
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第 1062 條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
期間為受胎期間。
第 1063 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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