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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好像娶一位越南的老婆,手續多且時間長的樣子
[size=large]野火 寫道:
從結婚送件開始, 到老婆來台, 九~十個月跑不掉的!
至於手續的繁雜, 應是2004年底或2005年初開始諸多限制!
原因不外乎假結婚的氾濫, 當然還有些其他因素.....
請其他大大再補充!
大家安安:
1.手續的整人,近因是所謂的「兩岸關係條例」。不少自命偉大的台灣人以種種偉大的理由歧視兩岸家庭。李登輝時代,還曉得不對,因此一面婉言勸大家南向。後來更粗暴了,乾脆把對付兩岸家庭那套妖法,搬來對付台越家庭。
2.但是台越不算是敵國阿,國防安全的大帽子套不上阿?這有甚麼問題!自古以來,欲加之罪,何患無詞?假結婚、偷渡、非法打工、走私...,月薪6萬養一大批人,還愁找不到理由嗎?還怕口水輸人家嗎?
3.許多故鄉人早失去30年前常為外國人稱道的人情味而不自知。他們實在應該補上人權課,我們一起來聽聽可敬的施威全先生給我們上一課。
兩岸條例 學猴子搞歧視?
【聯合報/施威全/英國歧視法協會成員(英國倫敦)】 2007.01.09 03:04 am
廣東省政府統計,一九八六到九○年初,港澳台黑道在該省就發展了五十多個幫派。九○年起台灣人在大陸的組織性犯罪一枝獨秀,從福建與廣東延伸到南京、上海。地下賭場、錢莊、人口販賣、販毒、洗錢與槍械走私,動輒是台灣人天下。台灣還是中國大陸偽幣的最大供給站。台灣人在中國犯罪如此猖狂,中國海關是否該對所有入境台人要求捺指紋、做生物特徵辨識記錄?
相反地,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新措施,台灣人入境大陸免填入境登記卡。
台灣移民署新措施,以試辦為名,只針對大陸客,入境時記錄生物辨識特徵,當然是族群歧視。手段非屬必要,且超越行政法合理性原則。
英國也有類似爭議。二○○一年時,為了阻擋吉普賽裔居民到英國尋求庇護,英國海關在捷克機場設置證件查驗站,頓時阻止了大量吉普賽人登機旅英。六個吉普賽裔捷克公民,為此向英國法院請求司法審查,最後政府敗訴。理由:這是以種族為基礎的非法歧視。根據上訴者,每七十八吉普賽人中,就有六十八個被英國海關打回票,六千一百七十非吉普賽人,則只有十四個被海關拒絕。
此案重要,是因為入境措施,總以國籍與種族為決定依據;國境法律,歧視為本質,是人類向猴子學習的疆域規定,佔地為王。當本質便具歧視性的境管措施,碰上倡導族群平等的(反)歧視法時,誰該聽誰的?移民官員對特定國籍或族群所懷的成見,是否構成體制性歧視?
權責機關對特定國籍的申請會特別在意審查,是執行的常態。例如,台灣留英學生常欠一屁股信用卡債,不還就跑回家,導致銀行對台灣護照擁有者申請信用卡,調高門檻。這是否是歧視台灣人?
歐盟法庭對此類爭議有先例:種族與國籍不能成為評斷的標準。例:不能看到台灣護照,就認定是想欠債的或想超時打工。各類申請合格否,照原規定的各指標來評量,如存款、機票。執法官員在個案上,碰到特定國籍就特別警覺與加意審查,有否構成歧視,法庭難論。但無庸置疑,行政體系有責不斷提醒執行者,審查最後仍該以原規定指標為依歸;各項條件都相同下,如有特定國籍或族裔的被拒絕比例高於其他群體,就是體制性歧視。
英國法院並不否定海關對特定國籍設限的措施,例如台灣人觀光,護照要簽證,韓國日本不用。但措施是否合法,必須受司法審查且符合必要與合理的原則。
台灣的例子,除了臉部辨識特徵的新措施,台灣境管早就對大陸來台居留者全面按指紋、入境面談。種種措施,逾越合理性原則,而且歧視。行政機關總以兩岸關係條例作為法源來合法化歧視,而大法官會議失職,不從這些行政措施所涉及的具體社會內容,例如工作權與遷徙權,去檢視是否合理,只是依從法的形式,掩護行政單位的霸道。兩岸關係條例,已經成為另一個憲法外的違章建築,如同以前的動員戡亂臨時條款。蔣中正想連任總統,憲法說不行,他就藉動員戡亂找到法律依據。現在行政單位同樣拿兩岸條例搞違憲與獨權,在這部法律下,所有違反行政法原理的事情,行政權獨大,幹了都沒事。
【2007/01/09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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