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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跑的外勞都是怎樣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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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小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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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7
tim060620 發表於 2007-8-8 10:2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為自己找藉口逃避的人,永遠不會進步。-靜思語-
同鄉地圖
[size=medium]公司申請仲介來台工作的越勞們,從閒聊中得知這附近有不少逃跑的越勞,混熟後她們同鄉的都會交換一些心得...等等,不曉得會不會帶壞原本很聽話的公司越勞?常看電視說雇用非法外勞處罰75萬,那這些偷跑的外勞都是怎樣謀生賺錢的很好奇?有沒有大大可以給我一些概念?感恩!!

------
PS.很抱歉!!
*本篇自「婚姻時事討論版」暫轉至「同好交流討論版」。
阿天 敬上。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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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師學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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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13
123 發表於 2007-8-8 12:14 | 顯示全部樓層
一個人的態度將決定自己的命運。

回覆: 逃跑的外勞都是怎樣謀生

同鄉之間的介紹
最低罰款不是75萬
警察與業者業績的分配
http://blog.roodo.com/toiyeuvietnam 到河內.如我在那~記得找我玩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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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師學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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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13
skm 發表於 2007-8-9 08:15 | 顯示全部樓層
無法承受後悔者,也無法面對自己的人生。

回覆: 逃跑的外勞都是怎樣謀生

各省越婿召募中
其實外勞仲价公司也有在介紹逃跑外勞去工作
尤其有些家庭需要幫傭而又資格不符

未見有查到外勞冒用他人或使用偽造的居留証
有假居留証防身,當然就可工作囉!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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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林新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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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1

管理員

月影 發表於 2007-8-9 09:49 | 顯示全部樓層
吃苦了苦、苦盡甘來;享福了福、福盡悲來。-靜思語-

回覆: 逃跑的外勞都是怎樣謀生

各省越婿召募中
我真的忍不住了!

請參考下列文件:

[size=medium]就業服務法摘要

[size=medium]第五章 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


第四十二條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 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第四十三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第四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第四十五條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第四十六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

第四十七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前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並應於招募時,將招募全部內容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並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公告之。

雇主依前項規定在國內辦理招募時,對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求職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四十八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擔任顧問、研究工作者或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不須申請許可。

前項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前後之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後之健康檢查,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辦理之;其受指定之資格條 件、指定、廢止指定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健康檢查不合格經限令出國者,雇主應即督促其出國。

中央主管機關對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得規定其國別及數額。

第四十九條  各國駐華使領館、駐華外國機構、駐華各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工作,應向外交部申請許可;其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之辦法,由外交部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五十 條  雇主聘僱下列學生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十六小時:

一、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

二、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

第五十一條  雇主聘僱下列外國人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七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七十四條規定之限制,並免依第五十五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

一、獲准居留之難民。

二、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連續居留滿五年,品行端正,且有住所者。

三、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

四、經取得永久居留者。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外國人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外國法人為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之需要,須指派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第四十六條 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契約範圍內之工作,於中華民國境內未設立分公司或代表人辦事處者,應由訂約之事業機構或授權之代理人,依第四十八條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發布之命令規定申請許可。

第五十二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 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二年;期滿後,雇主得申請展延一次,其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如有重大特殊情形者,得申請再展延,其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再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癒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應出國一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且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九年。

第五十三條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或受聘僱於二以上之雇主者,應由新雇主申請許可。申請轉換雇主時,新雇主應檢附受聘僱外國人之離職證明文件。

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外國人已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者,不得從事同條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

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但有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受聘僱之外國人經許可轉換雇主或工作者,其受聘僱期間應合併計算之,並受第五十二條 規定之限制。

第五十四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 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一、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有第十條 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

二、於國內招募時,無正當理由拒絕聘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前往求職者。

三、聘僱之外國人行蹤不明或藏匿外國人達一定人數或比例。

四、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

五、曾非法解僱本國勞工。

六、因聘僱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 件,經當地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七、聘僱之外國人妨害社區安寧秩序,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

八、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所聘僱外國人遣送出國所需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

十、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

十一、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

十二、刊登不實之求才廣告。

十三、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十四、違反本法或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

十五、其他違反保護勞工之法令情節重大者。


前項第三款至第十五款規定情事,以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者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數、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五十五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前項就業安定費之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國家經濟發展、勞動供需及相關勞動條件,並依其行業別及工作性質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雇主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

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三十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一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一倍為限。

加徵前項滯納金三十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主管機關並應定期上網公告基金運用之情形及相關會議紀錄。

第五十六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

第五十七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 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五十八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或死亡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指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

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並依規定經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而未能推介成功。

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生效前發生行蹤不明情事,已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者,適用第二項規定。

第五十九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一、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

二、船舶被扣押、沉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

三、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

四、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前項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六十 條  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經警察機關依規定遣送出國者,其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應由下列順序之人負擔:

一、非法容留、聘僱或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者。

二、遣送事由可歸責之雇主。

三、被遣送之外國人。

前項第一款有數人者,應負連帶責任。

第一項費用,由就業安定基金先行墊付,並於墊付後,由該基金主管機關通知應負擔者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雇主所繳納之保證金,得檢具繳納保證金款項等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返還。

第六十一條 外國人在受聘僱期間死亡,應由雇主代為處理其有關喪葬事務。

第六十二條  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海岸巡防機關得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至外國人工作之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

對於前項之檢查,雇主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size=medium]第六章 罰則  

第六十三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第六十四條  違反第四十五條 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四十五條 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五條 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


第六十五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 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第六十六條  違反第四十條第五款規定者,按其要求、期約或收受超過規定標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相當之金額,處十倍至二十倍罰鍰。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 第五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第六十七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十條、第三十六條 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款至第十五款、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六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 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或第十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第六十八條  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三條 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五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者,按被解僱或資遣之人數,每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三條 規定之外國人,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或有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事之外國人,經限期令其出國,屆期不出國者,警察機關得強制出國,於未出國前,警察機關得收容之。

第六十九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一、違反第四十條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或第四十五條規定。

二、同一事由,受罰鍰處分三次,仍未改善。

三、一年內受罰鍰處分四次以上。

第 七十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一、違反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 第二款、第七款、第九款或第十四款規定。

二、一年內受停業處分二次以上。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廢止設立許可者,其負責人或代表人於二年內再行申請設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第七十一條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第七十二條  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一、有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二、有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

三、有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事之一,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有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情事,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

五、違反第六十條規定。

第七十三條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

一、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二、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

四、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提供不實檢體、檢查不合格、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

五、違反依第四十八條 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 所發布之命令,情節重大。

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七、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第七十四條  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 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之外國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情事者,於廢止聘僱許可前,入出國業務之主管機關得即令其出國。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關於即令出國之規定:

一、依本法規定受聘僱從事工作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華裔學生,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有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情事之一。

二、受聘僱之外國人於受聘僱期間,未依規定接受定期健康檢查或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衛生主管機關同意其再檢查,而再檢查合格。

第七十五條  本法所定罰鍰,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七十六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另外,使用偽造文件者罪加一等,會被關較久.

請大家告訴大家,不要作違法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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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17
p8857041 發表於 2007-8-9 09:58 | 顯示全部樓層
為自己找藉口逃避的人,永遠不會進步。-靜思語-

回覆: 逃跑的外勞都是怎樣謀生

skm 寫道:
其實外勞仲价公司也有在介紹逃跑外勞去工作
尤其有些家庭需要幫傭而又資格不符

未見有查到外勞冒用他人或使用偽造的居留証
有假居留証防身,當然就可工作囉!

衣者家附近的美容院.之前就有一名越南女外勞在工作.可能是同行相忌.這怎麼可能會.逃得掉鄰居同行的檢舉呢.當然是被查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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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umiyeuha 發表於 2007-8-9 14:24 | 顯示全部樓層
心靈快樂即是極樂,心無煩惱即是淨土。

回覆: 逃跑的外勞都是怎樣謀生

各省越婿召募中
timchiu 寫道:
,那這些偷跑的外勞都是怎樣謀生賺錢的很好奇?


轉往色情業.只有此行業敢收沒身份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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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雅 發表於 2007-8-9 22:04 | 顯示全部樓層
口說好話,心想好意,身行好事。-靜思語-

回覆: 逃跑的外勞都是怎樣謀生

其實在南部有很多工場和務農的都知道他們是逃跑的外籍勞工,因為便宜所以各取所需...而且還會一個介紹一個,因為在工廠被同事排擠,或工作的不是很好.就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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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13
ayu892071 發表於 2007-8-23 00:17 | 顯示全部樓層
我們最大的敵人不是別人,而是自己。

回覆: 逃跑的外勞都是怎樣謀生

我以前的公司大部分都是請越南小姐,有段時間因為公司沒賺錢,他們跟我們都被調到檢查站,他們說缺點都會loss,又常被稽核,日子真的很難過,因為他們不像原本就是檢查站的越南小姐,有做過教育訓練,所以又要從頭學不一樣的缺點,還有產量的要求,後來阿容就逃跑嚕,再之後阿深也逃跑嚕。

之後我有跟阿容聯絡一次,不過她說她過的還好,因為公司錢很少,所以她就逃跑嚕。

後來聽其他越南姐姐說她變瘦瘦得很像台灣人~

那陣子,我因為要帶一廠支援的越南小姐回去,大家還說你要小心,要點好,少一個就完蛋嚕!!

不過還好她們都會跟我開玩笑說要逃跑,可是其實事上是開玩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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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5
虯髯客 發表於 2017-4-6 10:43 | 顯示全部樓層
我們最大的敵人不是別人,而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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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虯髯客 於 2017-4-6 10:44 編輯

現在外頭謀生環境聽說好像更好了喔,
因為最近很多案例聽說都是覺得可以或不得已了,
才自己去自首的。

越南女外勞逃逸2年 父病自首返鄉照顧

亦狂、亦俠、亦溫文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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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3
入境隨俗 發表於 2017-4-6 10:53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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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跑.
都希望賺更多的錢.有人如願.有人不幸.至少都有希望.

依些國家"黑工"也是這樣.
有些工作.需要這些勞工來做.(過去先是原住民.耐超.再接著外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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