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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判離 外籍配偶仍可滯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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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師學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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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31
b120625998 發表於 2007-12-1 14:0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提醒您網路詐騙多,凡事勿過於心急,心急易讓有心人士有機可趁!網路上更勿輕信網友之言,以防遭受詐騙。
立法院院會十一月三十日三讀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案」,除放寬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條件,強化面談及查察機制外,並增訂「防家暴條例」,凡是遭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因家暴而經判決離婚且在台有設戶籍的未成年子女,離婚後取得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等情形者,都可免因居留原因消失,而被廢止居留許可。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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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小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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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Vinhlong 發表於 2007-12-1 16:3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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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家暴判離 外籍配偶仍可滯台

讓我想到幾年前有個鄰居出門,結果被火車撞死了
他的外籍老婆,跟小孩子離別的心酸鏡頭......




這條,

保障了外配的人權,不過也容易讓有心人利用,兩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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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隆 發表於 2016-3-10 11:17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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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小隆 於 2016-3-10 11:18 編輯

昨天在 FB 上有這個問題出現

[ 今天聽到不幸的消息,一位婆剛來32天的越婿過世了,聽說因為感冒在工作時昏倒,從高處摔落地上後過世。
我想請教各位大大們,我聽說女方想留在台灣代替她的丈夫照顧她的公婆,但是居留證到期後還可以繼續延期嗎?
這是我自己想知道相關的法規所詢問的,我自己知道的法規依親好像只能依配偶或是親生子女。]

======

國內法律條文的修改.對新移民的人權也有保障的

http://www.lawbank.com.tw/treati ... 20111123&lno=31

        第 31 條       
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入出國
及移民署申請延期。
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
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三年。
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八十
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永久
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
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一、因依親對象死亡。

二、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
    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三、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
    親生子女。
五、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
    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六、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外國人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
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項、第三項及前項所定居留情形,並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

http://www.immigration.gov.tw/ct ... Node=29665&mp=1

標題        外籍配偶如因國人配偶死亡,可否繼續居留?

內文        向居(停)留地服務站申請,注意事項如下述:
國人配偶死亡,外籍配偶依法得申請繼續居留,惟如發現有違法之情形,仍可廢止其居留證。

資料來源        內政部移民署

=====

如果各位朋友周遭也出現這類遭遇的.請幫他爭取應有的權利


有緣千里來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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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林新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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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010203 發表於 2016-3-10 16:19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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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at010203 於 2016-3-10 16:21 編輯
小隆 發表於 2016-3-10 11:17
昨天在 FB 上有這個問題出現

[ 今天聽到不幸的消息,一位婆剛來32天的越婿過世了,聽說因為感冒在工作時昏 ...


隆大以上的法條規定的文字敘述     通常還是有但書     如果有相關法條跟它衝突到
還是不作準        個人經驗是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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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成出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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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chi 發表於 2016-3-11 14:54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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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新法優於舊法。
行政命令、規則不牴觸法律原則、法律、憲法;法律不牴觸憲法、基本人權;子法不牴觸母法。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普通法規定些普通的人、事、物均可適用的規定。而一些特別的人、事、物的規定,會直接在普通法上訂定,或散落適用在各種法規條文上。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一些特別的人、事、物。在未訂定、修法「入出國及移民法」之前,適用在各種的法規。因現狀、問題、政策......等,而需要、必要整合起來編排、修訂、增訂,得、喪變、更......等原則。訂定比較最佳適用的特別法,而優先於其他法律的適用,如民法....等,但 「入出國及移民法」,沒有規定適用範圍的或條文已明文規定適用其他法律,還是以其他的法律規定適用之。
如同時有兩種法律以上適用上的問題,仍遵循「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新法優於舊法」為原則。有爭議,則尋求有權限的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行政部門解決,或行政訴訟〈行政爭訟〉。


新法優於舊法:施行日期的法律效力
對於當事人、第三人之權利、義務。如同時適用舊法、新法之規定,以新法優於舊法適用為原則,但舊法比較有利於當事人、第三人之權利,可適用舊法的規定。
當然要選擇適用舊法的規定,還是需要當事人主動提出來比較適當,因為有些問題還是需要由當事人做決定;承辦人、服務員也未必瞭解舊.......舊法的規定及對當事人案件的法律效力何時生效、失效,〈誇張一點,依據大清律例.......〉.......

「程序法」則以新法為主。

法的位階:1憲法2法律、條約3行政命令、規則
行政機關的命令、規則、辦法、行政處分........等等,不能牴觸「入出國及移民法」的法律位階會有較大的爭議是同時有兩種法律以上,都可適用的不同規定,以及灰色地帶法律規定得不夠明確。..........及基本人權〈當然凡事不能拿歐美的基本人權的標準來看,比如你贊成廢除死刑嗎?同樣的也不能拿越南的基本人權標準來看。〉

「但書」,狹隘的但書,有時會直接在法條後面,加上特別要件的規定,「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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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隆 發表於 2016-10-6 09:03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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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配離婚想留台 須具備這些條件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 ... ew/20161006/959238/

2016年10月06日00:00      

不具名讀者問:

我小阿姨是越南人,她在前幾年嫁給台灣人,並且生有一個女兒。最近他們夫妻在談離婚,女兒的監護權沒有意外的話會判給小阿姨,小阿姨想要在台繼續工作,請問她的居留權是否會因為女兒的監護權直接生效?還是要到哪裡申請?另外,小阿姨在越南還有兩個念國中的兒子,是否可以搬來台灣居留呢?
律師古鎮華答: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規定,外國人在居留期間,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二、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三、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依照讀者所敘述,越南籍的小阿姨在台居留期間,將因為離婚導致居留原因消失,原則上會被入出國及移民署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不過若是小阿姨在離婚後取得在台灣未成年親生子女的監護權,則依法可繼續在台居留,並應在取得監護權後,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繼續居留。
此外,小阿姨前任婚姻在越南所生的兩名就讀國中兒子,也可依照「外籍人士20歲以下未成年子女申請依親居留簽證手續」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依親來台居留,但她兒子只能在台居留至年滿20歲。(游仁汶/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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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健 發表於 2016-10-6 09:45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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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隆 發表於 2016-10-6 09:03
外配離婚想留台 須具備這些條件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1006/959238 ...

.............................
但她兒子只能在台居留至年滿20歲。


so sa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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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隆 發表於 2016-10-6 09:50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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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健 發表於 2016-10-6 09:45
.............................
但她兒子只能在台居留至年滿20歲。

如在15歲前辦來台灣居留.就可在20歲前辦好身份證或永久居留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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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frogman 發表於 2016-10-6 10:28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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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歲要辦永久居留證門檻很高 ,  20 歲的人符合以下條件大概也不太容易

2、        以前款以外情形申請永久居留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1)        最近一年(指申請當年之前一年。如九十八年六月一日提出申請,則最近一年係從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工公告基本工資兩倍者。
(2)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者。
(3)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4)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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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隆 發表於 2016-10-6 10:41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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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frogman 發表於 2016-10-6 10:28
20歲要辦永久居留證門檻很高 ,  20 歲的人符合以下條件大概也不太容易

2、        以前款以外情形申請永久居留者 ...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c ... Node=32598&mp=1

那是以 [ 2、應聘:3、傳教:4、投資:] 提出申請的才需要

未成年子女是以 [1、依親:]申請的
有緣千里來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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