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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krunt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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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救我, 關於逃逸兩次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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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雄 發表於 2017-7-24 17:37 | 顯示全部樓層
提醒您網路詐騙多,凡事勿過於心急,心急易讓有心人士有機可趁!網路上更勿輕信網友之言,以防遭受詐騙。
樓主自己好好考慮看看,依目前看來可能不好處理,你應該也知道才來求救,但大家的勸阻你你接受?
若雙方真想在一起她能接受提早回去?回去後漫長的等待是個考驗
自己要面對現實,辛苦得來的果實不見得甜美,個人並不看好,你自己決定了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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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kruntome 發表於 2017-7-24 18:02 | 顯示全部樓層
提醒您網路詐騙多,凡事勿過於心急,心急易讓有心人士有機可趁!網路上更勿輕信網友之言,以防遭受詐騙。
小雄 發表於 2017-7-24 17:37
樓主自己好好考慮看看,依目前看來可能不好處理,你應該也知道才來求救,但大家的勸阻你你接受?
若雙方真想 ...

謝謝大大的提醒, 我知道這條路並不好走

但....我應該已經下定決心了, 必經要找到一個兩個人契合, 真心相愛的對象並不容易

第一難關是台辦, 我怕的是連機會都不給, 過一陣子 我應該會去移民署當面諮詢

第二難關是台辦過了, 還要等婚後滿一年才能解除入境

以上都是 極大的考驗, 但我不會放棄的, 希望大家為我加油, 有什麼要注意的地方或技巧  也請多給我提點,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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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隆 發表於 2017-7-24 18:08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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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runtome 發表於 2017-7-24 18:02
謝謝大大的提醒, 我知道這條路並不好走

但....我應該已經下定決心了, 必經要找到一個兩個人契合, 真心相 ...
第二難關是台辦過了, 還要等婚後滿一年才能解除入境


這是以越南結婚證書日期為準.如果面談一次就過.通常再半年就可申請.......如果符合減半計算就剛好了~~
有緣千里來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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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kbn22 發表於 2017-7-24 18:2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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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問過兩家婚姻仲介, 都跟我說不可能過

有經驗的仲介都說不可能過
你自己要考慮清楚
也許可能要1~3年才能辦妥
時間與金錢都是個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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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kruntome 發表於 2017-7-24 18:46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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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隆 發表於 2017-7-24 18:08
這是以越南結婚證書日期為準.如果面談一次就過.通常再半年就可申請.......如果符合減半計算就剛好了~~ ...

謝謝大大指點,

我還以為是指台辦過關才開始算一年, 這樣台辦面談fail的時間也會被算在一年內了

所以只要越南結婚登記後, 開始算一年, 就可以申請解除入境, 對吧, 太好了



十、因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經禁止入國,與有戶籍國民結婚並辦妥結婚登記、與合法居留之無戶籍國民或永久居留者結婚並有婚姻關係證明文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不予禁止入國:
(一)在臺灣地區配偶罹患重病。
(二)配偶懷孕二十一星期以上。
(三)育有與配偶所生之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親生子女。
(四)禁止入國前結婚,出國滿一年。
(五)禁止入國期間結婚,結婚滿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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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ckton12 發表於 2017-7-24 19:20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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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是死的,可以申請入境不代表台辦處也可以讓你過關。
不是想潑樓主冷水,而是婚姻大事要考慮清楚。
你現在一頭熱想要跟她結婚所以很多事情你聽不進去是正常的。
但是你真的要好好考慮要是台辦處直接拒件,你們小倆口要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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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隆 發表於 2017-7-24 20:03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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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真心相愛.如果因之前逃逸問題而得到拒件處份
樓主與她還是有可能修得正果的....就看樓主有沒有恆心與毅力了


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台面談作業要點1021025

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其婚姻真實性無虞,得免予面談:

(一)
結婚一年以上,雙方並育有親生子女。

(二)
結婚三年以上並有共同生活事實。

(三)
國人旅居外國人之本國三年以上並取得合法居留權。

(四)
雙方在第三國合法居留三年以上相識結婚。

(五)
有事實足認婚姻真實無虞並經外交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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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8857041 發表於 2017-7-24 20:26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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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p8857041 於 2017-7-24 21:25 編輯

站上記得也有原為逃逸外勞的新嫁娘.後順利娶回台的案例.不用緊張啦.

逃一次可以.用改名來台後逃第二次就不行?個人是不相信有這種事情的.

改名?假冒她人之名?就是冒名違造文書而自首.責罰也會從輕.從寬吧.

頂多就是多被管制幾年.多花一些時間.需要多準備一些資料證明結婚的事實意願.否則山不轉.路轉.夫妻一起回越結婚.生活個幾年再來台.那也是可以的.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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憶緣 發表於 2017-7-24 20:39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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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上了!!哪是你的緣分!!

只能跟你說加油嘍!!這問題不是我的專長!!

但還是有人過關的!!所以不用緊張!!

只是處理的時間比較長!!
憶起越南.愛在越南.同舟共濟.
緣起在越.情定越南.塔城為家.

:-hauo:  :-hauo:  :-ha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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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花 發表於 2017-7-24 21:19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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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苦花 於 2017-7-24 21:26 編輯

第二次來的方式是不是有涉及偽造文書?而且2015年還可以這樣搞的真沒聽過!過機場海關不是有看眼睛還是按指紋的?
如果涉及身份變更,可能不是關在收容所個一陣子就回的去了,好像有刑期的問題…**
只在新聞看過坐桶子的,還沒看過這樣的,樓主兄問清楚點…



樓主兄的第十條是不是拷貝錯了?

       
第十條  觸犯我國刑事法規,經判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免刑、緩刑、緩起訴處分或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以外之不起訴處分之外國人,因與有戶籍國民結婚並辦妥結婚登記,且育有與配偶所生之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親生子女者,得不予禁止入國或申請不予禁止入國。
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護照或簽證;冒用護照或持用冒領護照之外國人,因與有戶籍國民結婚並辦妥結婚登記,且育有與配偶所生之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親生子女者,得申請縮短禁止入國期間為二年。
配偶或父母為有戶籍國民、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之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合法居留之無戶籍國民)或在臺灣地區合法永久居留之外國人(以下簡稱永久居留者),得申請禁止入國期間減半計算。但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之刑確定者,不適用之。
外國人經依本法禁止入國,將使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父母或親生子女,造成生活上極度困難情形者,得申請不予禁止入國。


樓主兄拷貝的是第十一條,可能不適用……

前述”問清楚”指的是問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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