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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小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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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7月31日緩衝期屆滿,所有公司及商號均不得再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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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小隆 發表於 2009-7-31 11:52 | 顯示全部樓層
提醒您網路詐騙多,凡事勿過於心急,心急易讓有心人士有機可趁!網路上更勿輕信網友之言,以防遭受詐騙。

回覆: 98年7月31日緩衝期屆滿,所有公司及商號均不得再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

~影子~ 寫道:
有想去結婚的、最好多向移民署詢問
與「公益法人」的合約務必詳盡與保留好
若有私下協議也最好錄音、錄影保存
日後有糾紛時、就向移民署申訴

??????????????????????

私下協議???????

協議什麼呢??????

若只是單純婚姻介紹???

從中沒有金錢瓜葛

還能協議啥??? 還有什麼糾紛???? 還需申訴什麼??????

頂多是毀信,一個不嫁,一個不娶罷了吧!!

對了~~

文中所說手續費

算變相的名稱嗎???

如是這樣

要管還不如不管呢!!

一率禁止,順其自然不是更好嗎??

影子兄您好:

只是單純提醒想娶外籍太太的朋友、多注意一下權益而已

我想這些「公益法人」與上門要求娶外籍配偶者
一定會簽「制式合約」、而合約應該也是經過移民署認可通過的
但這些合約、真的都完備嗎?
如面談多次不過、機票、旅費誰負擔?

以我與公司購買沖洗機器的經驗
「制式合約」一定不利於消費者的
所以我一定會仔細看、修改為盡量公平
如有爭取多送鏡頭、相紙、藥水、一定也要求簽入合約內

祝大家
幸福美滿
有緣千里來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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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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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 發表於 2009-7-31 12:48 | 顯示全部樓層
提醒您網路詐騙多,凡事勿過於心急,心急易讓有心人士有機可趁!網路上更勿輕信網友之言,以防遭受詐騙。

回覆: 98年7月31日緩衝期屆滿,所有公司及商號均不得再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

幼兄、小隆兄安

某些豪門權貴,只要透過第三者介紹,中間有[利益]關係,豈不都有[販賣人口]的嫌疑?~~~有嫌疑吧!!而且他人絕對會懷疑吧!!我們也不能說人家這樣懷疑不對吧!!



小隆兄提到!!

如面談多次不過、機票、旅費誰負擔?

您認為呢???

有可能是那些~~~公益團體負擔嗎???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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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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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 發表於 2009-7-31 12:59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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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98年7月31日緩衝期屆滿,所有公司及商號均不得再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

所有公司及商號均不得再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

均不得招攬、廣告

需透過登記在案的公益法人才能從事媒合婚姻業務

不得招攬、廣告

就只有等人上門囉

正所謂願者上鉤嘛

面談多次不過

是誰的問題呢
???????????

如果婚姻介紹

還必須牽扯到合約..................

那是否可牽扯到..........人口買賣????

沒有買賣、條件交換.......有需合約嗎????

難不成還真要7天不滿意退貨啊!!!!!

那我看消保會、公平會可能也要介入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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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林新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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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17
life 發表於 2009-7-31 13:19 | 顯示全部樓層
提醒您網路詐騙多,凡事勿過於心急,心急易讓有心人士有機可趁!網路上更勿輕信網友之言,以防遭受詐騙。

回覆: 98年7月31日緩衝期屆滿,所有公司及商號均不得再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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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 寫道:
幼兄、小隆兄安
某些豪門權貴,只要透過第三者介紹,中間有[利益]關係,豈不都有[販賣人口]的嫌疑?~~~有嫌疑吧!!而且他人絕對會懷疑吧!!我們也不能說人家這樣懷疑不對吧!!

影兄安安
小弟以為[販賣人口]這詞至少有個構成要件,就是脅迫,而且經常是暴力脅迫。如果我們看一點黑奴血淚史,就可以領會。
輕易指控他人涉嫌[販賣人口],是一種嚴重的指控,因為[販賣人口]不僅僅是道德上的問題了,那是違法的重罪,國際所共同譴責。這樣輕易指控他人涉嫌[販賣人口],當沒有為自己惹來官司之虞時,對說的人或許蠻爽,畢竟罵人相對容易,但要是自己恰好是被影射的一方呢?
即使是越南政府要防止越南女人外嫁過多,最多也只能乾脆立法禁止做媒,違者以此法條去治,難道能以[販賣人口]之名抓去槍斃嗎?越南有這樣的案例嗎?台灣政府能這樣嗎?
觀小隆兄之意,他開這版本意很單純,如果影兄有興趣可另開一版,小弟有空有興趣時再續。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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憶緣 發表於 2009-8-8 16:08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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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98年7月31日緩衝期屆滿,所有公司及商號均不得再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

1.防不勝防.

2.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

3.在說有其市場需求.就有其人涉險.

4.與賭.毒.妓女....等.都一樣.

5.如何的配套.只是給守法人看的.

6.連最簡單的闖紅燈不是也有人闖.我也闖過.

7.政府把此關了.就會造就另一窗.

8.再說抓的到嗎?就算抓到了.誰認定是販賣人口?

9.如越籍女生說自願來台結婚.且與台灣郎相愛.何來販賣之說!!

10.既沒被害人.那就沒有加害人.那這種案子.最多只是罰錢.但移民署有定嗎?

11.再說怎麼罰.罰誰?

12.如私下的仲介與當事人有達成共識.說那是紅包.移民署能管紅包多少錢嗎?或贈與.或欠款.....等怎麼罰?

13.移民署除非有相當證據.證明此為販賣人口或其違反規定.要不是連罰都罰不了.

我的感想及在法令上的瑕疵.

13.
憶起越南.愛在越南.同舟共濟.
緣起在越.情定越南.塔城為家.

:-hauo:  :-hauo:  :-ha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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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來 發表於 2009-8-8 17:31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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憶緣 寫道:
1.防不勝防.

2.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

3.在說有其市場需求.就有其人涉險.

4.與賭.毒.妓女....等.都一樣.

5.如何的配套.只是給守法人看的.

6.連最簡單的闖紅燈不是也有人闖.我也闖過.

7.政府把此關了.就會造就另一窗.

8.再說抓的到嗎?就算抓到了.誰認定是販賣人口?

9.如越籍女生說自願來台結婚.且與台灣郎相愛.何來販賣之說!!

10.既沒被害人.那就沒有加害人.那這種案子.最多只是罰錢.但移民署有定嗎?

11.再說怎麼罰.罰誰?

12.如私下的仲介與當事人有達成共識.說那是紅包.移民署能管紅包多少錢嗎?或贈與.或欠款.....等怎麼罰?

13.移民署除非有相當證據.證明此為販賣人口或其違反規定.要不是連罰都罰不了.

我的感想及在法令上的瑕疵.

13.


趕快做做好事 把意見寄到政府相關單位 在這裡說 他們真的看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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