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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虯髯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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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妻與外勞通姦應否提告,壇友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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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羯阿忠 發表於 2010-9-6 12:26 | 顯示全部樓層
與所愛的人長期相處的秘訣是:放棄改變對象的念頭。
本帖最後由 魔羯阿忠 於 2010-9-6 12:35 編輯
如果說當事人知道越妻與外勞通姦,又決定要離婚者,先要離婚(協議離婚)辦好,再告通姦(要有證據)也是可 ...
魔羯阿忠 發表於 2010-9-6 11:47

協議離婚時,越妻會問原因,當事者告訴越妻外遇是否要離婚,越妻可以開出條件以後不可以告我,雙方同意就可以協議離婚,就我的想法來看,以後要告通姦罪(婚姻存在關係時所犯的罪)時就只能告那外勞吧!?
PS.通姦罪之告訴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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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羯阿忠 發表於 2010-9-6 12:48 | 顯示全部樓層
夫妻生活中最可貴的莫過於真誠、信任和體貼。
本帖最後由 魔羯阿忠 於 2010-9-6 12:55 編輯
協議離婚時,越妻會問原因,當事者告訴越妻外遇是否要離婚,越妻可以開出條件以後不可以告我,雙方同意就 ...
魔羯阿忠 發表於 2010-9-6 12:26

當事者若知道越妻與外勞通姦並決心要離婚,原則上,我認為還是以好聚好散來和越妻離婚,再來想辦法是否有足夠證據可以告那外勞比較好.
不過,就我的想法,又沒什麼有利證據,我會覺得夏將軍作法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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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羯阿忠 發表於 2010-9-6 13:11 | 顯示全部樓層
請勿憑空捏造、杜撰、幻想,編故事來說些有的沒的..
本帖最後由 魔羯阿忠 於 2010-9-6 13:19 編輯
我會覺得夏將軍作法比較好
魔羯阿忠 發表於 2010-9-6 12:48

當初夏將軍發現妻子外遇時,有努力的挽回,也會原諒妻子的不忠,但是妻子就很愛那小兵,後來才離婚來成全他們的,但後來有新聞報導,夏將軍娶了小他20多歲的女朋友,他的前妻很後悔的在擺地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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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羯阿忠 發表於 2010-9-6 13:45 | 顯示全部樓層
夫妻生活中最可貴的莫過於真誠、信任和體貼。
本帖最後由 魔羯阿忠 於 2010-9-6 13:47 編輯
只要越女能協議離婚馬上走!不要因為提告而可以暫時留台灣!

那對外勞的提告我精神上一定支持! ...
shin 發表於 2010-9-6 12:16

此協議對越女已有台灣的身分證沒有用.

補充我說的夏將軍夫人外遇不是我編故事的,我是看新聞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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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無敵 發表於 2010-9-6 19:29 | 顯示全部樓層
婚前沒有隱瞞,沒有虛偽,必有助於婚後家庭生活的美滿。
如果是我  我會找人把那外勞打到不敢留在台灣  再印些不具名的宣傳單(宣傳她偷情)  然後特地找人回越南到老婆家附近   貼她家附近  讓她丟臉
至於老婆 當然離婚  不然難道讓其他外勞排隊等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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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虯髯客 發表於 2010-9-6 20:37 | 顯示全部樓層
請勿憑空捏造、杜撰、幻想,編故事來說些有的沒的..

幾個問題問一下各位看倌:

1.假如外勞搶了一項你的重要資產,你會不會告他?

2.假如外勞開車撞傷你了,你會不會告他?

3.假如外勞打的你頭破血流,你會不會告他?

按常理很少人會考慮外勞如果逃到國外還要跨海興訟,麻煩,

算了,自己看看醫生包紮包紮,東西送他好了,

外勞和你共享「配偶」,姑且不論這個配偶你以後還要不要,

在證據確鑿的前提下,難得有人可以心胸寬大,慈悲為懷,放他逍遙,

宗教是淨化人心,本人也是佛法初學者,

宗教勸人向善,可是部分人士似無法藉由宗教規勸,是故方有「法律」這項東西,

「如果有人打了你的左臉,你要連右臉也要給他打」,請捫心自問多少人能做得到?

「興訟」雖然不能確保失物能否失而復得,但似乎是一項正常的防衛動作,

本人並非鼓吹以「興訟」來當武器,攻擊他人,

而是視為必要時之「防禦」工具,保護自己。

本案「興訟」成功真的不能怎樣,但唯一可以確定的是,

該外勞要再入境台灣撈金(或女人),除非偷渡別無他法,

這樣的懲罰,其實就夠了。

亦狂、亦俠、亦溫文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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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羯阿忠 發表於 2010-9-6 21:04 | 顯示全部樓層
夫妻相處之道,就是多稱贊、少批評。
本帖最後由 魔羯阿忠 於 2010-9-6 21:08 編輯

虯大大,我覺得當下抓到通姦給他痛打一頓才是正常反應...,再來會去思考婚姻的存廢,而通姦是2人合意的行為,越妻的因素也要考量下去,若是在訴訟,我是比較擔心越妻會離家出走和外勞私奔,當事者又想要離婚時的問題,能發現越妻通姦大概是證據確鑿的時候,其實我當下反應也是認為在合法的手段範圍就是提告,只是在這個提告之前我覺得先把當事者對婚姻存廢確定再去告會比較好.
一般越妻會偷人者,也大概不要婚姻了,要挽回也很難.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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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羯阿忠 發表於 2010-9-6 21:18 | 顯示全部樓層
努力使自己被對方欣賞;努力去欣賞對方。
本帖最後由 魔羯阿忠 於 2010-9-6 21:25 編輯

在我的認知,有當事者都不知道越妻和別人通姦,而越妻早就離家出走不知到哪裡去了,所以這是我會先去考慮的因素.
此時想要離婚,就要用司法告不履行同居義務,會有一定的時程和步驟,也要去登報翻譯... ,而這段時間,當事者在痛苦,越妻在爽.因此我才覺得要好聚好散,長痛不如短痛,離婚好了,再去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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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n 發表於 2010-9-6 21:23 | 顯示全部樓層
請勿憑空捏造、杜撰、幻想,編故事來說些有的沒的..
回復 27# 魔羯阿忠
有身分證又發生外遇!女子就隨她了!無可奈何!一起告也不能改變事實!
提告只要有心理準備!應該很長的訴訟日子!
只為出口氣!給他的懲處!不能再入境!也對其他外勞沒多大做用!只是告訴他們要更小心!別被發現!這樣蒙在鼓裡!不好吧!
我不反對提告!只是說已經不幸了!還要煩!還要拖!
法律是說外勞觸法!越女也觸法!我们是沒盡到保護財產的責任!所以被偷被搶!已經值得可憐!我不知道了!都可以!
s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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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羯阿忠 發表於 2010-9-6 21:27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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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魔羯阿忠
有身分證又發生外遇!女子就隨她了!無可奈何!一起告也不能改變事實!
提告只要有心理準 ...
shin 發表於 2010-9-6 21:23

一般來講,正合越妻的心意,離婚.
所以才有領了身分證就離婚的說法
算了,告還是很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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