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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財政部公告規定部分人士自 (2015)年 10月 1日起出入越境須填寫報關單
資料來源:越南法律圖書館網站 2015.9.29日報導
編輯日期: 2015年 9月 29日
商情本文 :
越南財政部已於本 (2015)年 8月 14日發布第 120/2015/TT-BTC號公告,有關人士出入越南國境需填寫報單樣本、印製、管理及使用規定,並規定自本年 10月 1日起開始實施。
依據上述第 120/2015/TT-BTC號公告規定,舉凡出入越南國境之下列人士,均應填寫報關單 :
一.有託運行李,不論與班機先行或後行託運者 ;
二.帶有暫進口後復運出口或暫出口後運復進口貨品者 ;
三.帶有適用繳稅貨品 :1.5公升以上之含酒精度 22度以上酒品,或 2公升以上之含酒精度 22度以下酒品, 3公升以上啤酒及或含酒精飲料 ;200根以上煙支 ;100根以上雪茄 ;500公克里夫蘭以上煙絲 ;1,000萬越盾 (目前官價滙率 1美元兌換 21,890越盾 )以上之其他物品。
四.攜帶屬於越南央行 2013年 12月 31日第 35/2013/TT-NHNN號及 2014年 3月 28日第 11/2014/TT-NHNN公告,規定適用報關之外滙現金、越盾現金、珍貴金屬、寶石、轉讓票據、黃金,具體規定如下 :
1.攜帶 5,000美元以上或其他相當外滙,或 1,500萬越盾以上者 ;
2.攜帶價值 3億越盾以上之寶石 (鑽石、紅寶石、藍寶石、綠寶石 ),或珍貴金屬 (銀、白金、銀合金、白金合金 ),或滙票及支票者。
3.攜帶金飾品重量 300公克以上者 ;
4.有要求越南海關確認之攜帶 5,000美元以下或其他相當外滙者。
本件公告刊登於越南海關總局 www.customs.gov.vn網站,我商可逕自下載該公告及報關單表格格式資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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