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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爵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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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用略誘罪告他!使他回心轉意帶小孩回台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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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隆 發表於 2012-9-12 09:0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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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仔 發表於 2012-9-12 06:57
是他在那欠了一屁股債!才後悔的!知道在台灣才是對的!加上我一直主動和他談!他也才願意回來的 ...

孩子能順利回來就好......


以後、希望您太太真的能誠心改過

至於要如何防範孩子再次的被帶走......您就多用心了


祝福您......一家和樂、幸福美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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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健 發表於 2014-11-15 14:37 | 顯示全部樓層
提醒您網路詐騙多,凡事勿過於心急,心急易讓有心人士有機可趁!網路上更勿輕信網友之言,以防遭受詐騙。
因緣際會下認識這位會員, 我跟爵仔應該算住最近的越婿朋友, 她太太是我姨子的朋友, 剛好最近姨子托爵哥的太太(阿竹)買了些東西, 我就充當國際快遞送貨員, 看起來夫妻感情還不錯, 因為爵哥帳號已經禁止訪問, 所以我替他上來跟關心的朋友說一聲, 一切太平, 兩夫妻目前非常OK的拚經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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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隆 發表於 2014-11-15 14:42 | 顯示全部樓層
提醒您網路詐騙多,凡事勿過於心急,心急易讓有心人士有機可趁!網路上更勿輕信網友之言,以防遭受詐騙。
阿健 發表於 2014-11-15 14:37
因緣際會下認識這位會員, 我跟爵仔應該算住最近的越婿朋友, 她太太是我姨子的朋友, 剛好最近姨子托爵哥的太 ...

如果日後有來往.可請他脾氣不要那麼衝.人際關係才會更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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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健 發表於 2014-11-15 14:49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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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隆 發表於 2014-11-15 14:42
如果日後有來往.可請他脾氣不要那麼衝.人際關係才會更順

其實本人說話的感覺還蠻和善的, 就是對公眾事務比較熱心一點, 我感覺"髒話門"事件可能當時是心情不好吧, 既然已經沒上了也不方便再多講些什麼, 我倒是建議如果站長看到這帖, 就沉了這帖吧, 最主要目前一切都非常好才是我們想看的結果, 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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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隆 發表於 2018-10-31 08:57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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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籍妻帶女返鄉卻未帶回 夫怒告略誘獲判無罪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1026/1454676/

出版時間:2018/10/26

越南新娘阮氏去年初將年僅2歲的女兒帶回家鄉,並暫時將女童留在家鄉學習母語,準備待上幼兒園時再帶回台灣,陳男不滿妻子未經同意就擅自作為,控告阮氏略誘罪,檢方依妨害家庭罪嫌起訴,事後阮女將女童帶回台灣,法官認定阮女無惡意行為,判決無罪。

判決書指出,陳男當時確曾同意阮女帶女兒回越南過年,但要求一定要帶回來,到大年初5,阮女單獨回台,說想要將女兒留在越南學習越南語,4月間雙方協議,陳男付給10萬元,阮女同意8 月間,帶女兒回台,但時間到了,阮女未履行承諾,陳男怒而控告阮女略誘罪。

阮女辯稱當時曾徵求先生同意,等到女兒4 歲上中班再回來,避免婆婆帶孫子太勞累了,返鄉幾天後女兒感冒,先生及婆婆獲知後,要求她將女童帶回台灣,但她希望女童留在越南學習母語,半個月後她一人返台,先生很生氣大吵一架,她才離家出走。

阮女說,後來答應去年8 月,就將女兒帶回台灣,但是因為債務及小孩簽證問題,無法如期帶女童回台,可是事後已帶女兒回台灣了,夫妻雙方也已達成和解。法官認定阮女並非惡意將女兒留在越南,判決無罪。(突發中心蔡進男/基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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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隆 發表於 2019-12-10 18:24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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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妻帶5歲女兒回越南娘家 台灣丈夫控告妻子略誘女兒

2019-12-10 14:30聯合報 記者邱瑞杰/基隆即時報導

林姓男子指控越南籍阮姓妻子帶5歲女兒回越南娘家,拒不返台,涉嫌準略誘罪及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阮女後來帶女兒回台,交給林男照顧,供稱沒有妨害丈夫行使監護權的意思。林男具狀撤告,表示不再追究。基隆地檢署偵結,認定阮女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

檢警調查,阮女2011年11月間與林男結婚,隔年辦妥結婚登記,共同住在新北市萬里區住家。阮女2013年2月生育女兒,並在2016年7月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阮女去年5月間以回越南探親、她的爸爸想看外孫女為由,帶著5歲女兒搭機前往越南,跟丈夫說一個月後返台。去年6月2日,林男打電話給妻子,詢問確切返台日期,他會到機場接妻女。阮女回應,她與女兒都不願意回台灣,林男控告阮女涉犯準略誘罪、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

阮女後來有帶女兒返台,交給丈夫照顧。她在接受檢方偵訊時供稱,帶女兒去越南有經過丈夫同意,會沒有在約定時間帶回台灣,是因為女兒與外公相處融洽,想在越南待久一點。她也想帶女兒回台灣,因為女兒要上小學了。

檢方認為,林男同意妻子帶女兒回越南娘家,並可以電話與妻子聯絡。若有意行使監護權,也可到越南與妻馬協商,難認阮女妨害林男行使監護權。阮女將女兒帶回台灣後交給林男照顧,林已具狀撤回告訴,表示不再追究責任,也難認阮女有略誘女兒犯意及行為,以不起訴偵結。

刑法第241條規定,略誘未滿20歲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誘未滿16歲男女,以略誘論。同法第242條規定,移送被誘人出國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217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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