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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入境越南時,所攜帶物品應注意事項如下:
(1)入境旅客每人可攜帶酒精濃度22度以上飲料1.5公升、酒精濃度22度以下飲料2公升,酒精飲料或啤酒3公升、香煙200根,雪茄100根,煙草500公克(未滿18歲者不得攜帶)。
(2)其他允許攜帶物品享免稅額度:除外匯、寶石另有規定外,於越盾500萬元(約值250美元)以內,贈品、禮品於越盾100萬元(約值50美元)以內,得享免稅。
(3)入境旅客攜帶超過上述價值之物品入境,應依據越南政府第HQ/2002-PMD號表格填報,依據各項物品相關稅則繳納稅金。
(4)依據越南中央銀行2011年8月12日發布第15/2011/TT-NHNN號公告稱,持護照出入境越南海關時所攜帶之外幣現金超過5千美元或等值之其他外幣、或越盾現金超過1,500萬越盾者,須向越南海關申報。另依據越南中央銀行2015年12月22日第29/2015/TT-NHNN號公告,越籍及外籍人士持護照出入境者,不得攜帶黃金塊及原料黃金,倘外籍人士攜帶黃金塊、原料黃金入境越南,得在海關辦理存關手續,俟出境時攜回或辦理轉出國外之手續,並負擔相關費用。持護照出入境之越籍及外籍人士攜帶黃金飾品達300公克以上,須向海關申報。
(5)另越南政府於本(2016)年5月26日頃發布第45/2016/ND-CP號議定書補充修正2013年10月15日第127/2013/ND-CP號議定書關於旅客入出境越南攜帶超額外幣、越盾現金或黃金未申報或未如實申報之罰款規定,該修正規定相關內容如下,
並自本年8月1日起生效:
(一)旅客出境越南時未申報或未如實申報(低報)超額攜帶部分:
1. 超額攜帶等值金額自500萬至3,000萬越盾以下,將處以100萬至300萬越盾罰金;
2. 超額攜帶等值金額自3,000萬至7,000萬越盾以下,將處以500 萬至1,500萬越盾罰金;
3. 超額攜帶等值金額自7,000萬至1億越盾以下,將處以1,500萬至2,500萬越盾罰金;
4. 超額攜帶等值金額自1億越盾以上,將處以3,000萬至5,000萬越盾罰金。
(二)旅客入境越南時未申報或未如實申報(低報)超額攜帶部分:
1. 超額攜帶等值金額自500萬至5,000萬越盾以下,將處以100萬至200萬越盾之罰金;
2. 超額攜帶等值金額自5,000萬至1億越盾以下,將處以500萬至1,000萬越盾之罰金;
3. 超額攜帶等值金額自1億越盾以上,將處以1,000萬至2,000萬越盾之罰金。
(三)旅客入境越南時未如實申報(高報)超額攜帶部分:
1. 所申報之金額超過實際攜帶之金額自1,000萬越盾至1億越盾以下,將處以500萬越盾至1,500萬越盾之罰金。
2. 所申報之金額超過實際攜帶之金額自1億越盾以上,將處以1,500萬越盾至2,500萬越盾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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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的罰金是新修正.以前好像沒寫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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